退一步,即使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收费办法有法律效力,这次一些商业银行上调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的举动,也违背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的基本原则。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而本次一些商业银行提高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时,没有很好履行公开原则,而是偷偷摸摸提价,很多客户根本不知道银行提高了费用,只是通过媒体才知道。
一些商业银行对本轮提高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的解释是成本过高,按照《中国银联入网机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由此,有人“算”出来,跨行取款的最低成本也应该是3.6元。
但这完全是偷梁换柱的算法。事实上,除了支付给银联的6毛钱,发卡行支付给代理行的3元并不是真正的成本。因为,在一个交易中,你可以是发卡行,需要支付成本,而在另一个交易中,你可能就是代理行,获得3元的收益。所以,那付出的3元根本就不是完全的成本,最终的成本必须在一个年度完了进行结算之后才能得出。如果两个银行的客户差不多,这个成本最终差不多和零接近,也就是说,所谓的成本也就是6毛多一点而已。现在的2元费用,已经算暴利,再增加成本,理由何在?
有人甚至将ATM机的30万购置费用拿来作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提高的理由,这违背了起码的成本与收益匹配的会计原则。按照这个理由,那银行员工的置装费、银行保安费、银行大楼的物业费等等,都可以算到跨行取款费用的成本里了。这不是公然侮辱公众的智商吗?(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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