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为什么成不了一家伟大公司?
www.fjnet.cn 2010-08-12 08:54 秋风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负责运营的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遭遇事故,原油大量泄漏入海,造成一起不大不小的生态灾难。刚过大半个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就隆重召开表彰大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因为事故抢险救援的表现,而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8月9日《中华工商时报》)。
以小见大,从这一件小事,差不多可以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中石油几乎不可能成为一家伟大的公司,尽管它的规模很大,它的盈利也可以很高。因为,中石油,以及中国大大小小的企业,几乎不知道“责任”意味着什么。
近些年来,在媒体压力下,国内企业也开始谈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在当代中国这样一个伦理、道德崩溃的气氛中,人们其实很难深刻地理解“责任”一词的沉重含义,包括那些夸夸其谈的公关经理们。
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的海上油井漏油,及此后美国处理此事的过程,可以给中国的公司上一节很好的“责任”课程。这里的处理方式,与中石油内部自我处理和政府对中石油的处理,完全不同。在这种中国人完全陌生的处理方式背后,是英美普通法的法律精神,美国20世纪初杰出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斯科·庞德专门著有《普通法的精神》一书,阐述这种法律精神。
美国人是最彻底的个人主义者,这几乎是一个文化常识。但是,如果以为个人主义就是完全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那就错得离谱了——尽管中国有很多人恰恰是这样认为的。
在普通法传统中,权利是以责任为前提的。一个人要享有权利,就必须准备好承担责任。一个人必须承担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不管其本人有没有意识到,也不管法律条文有没有明确规定——这个责任本来就首先是道德、伦理上的,法律责任通常是从伦理责任转换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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