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官网上登出一份文件,全名叫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正文一共二十三条,分别从基本要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矿山企业领导下井”作出了制度性的实质要求。纵观整个“规定”,权责明确、指令清晰,更在监督管理中强调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如能条条落实,定能为矿工井下作业提供不少安全保障。“规定”中甚至还明确了矿工的三项权利,即“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而恰恰是这后两项“权利”能否落实到位,引发了公众讨论。
这种制度也不是起自今日,原本就有规定要求矿业公司的领导们下井,只是这次更为严格,不但是轮流下井,而且是一定要全程跟随矿工的工作时间,只要是矿工在井下,领导们就要在井下,他们提前上来的话,自然矿工也可以提前上来。而且如果不下井的话,矿工们是可以拒绝下井的。
这说起来当然也算是遏制矿难的一个方法,主要的意思可以用“一根绳上的蚂蚱”来视之,就是说既然你们有些人不是很重视安全工作,把你们也放到矿井当中总是可以的吧?别人的命不值钱,难道你们不会为自己的命着想么?
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件事靠不靠谱。
实际上矿工工作环境恶劣不说,危险性还比较大。但拥有矿山的人不会这么想,那就是聚宝盆嘛。矿工的工资是谁发?一个拿着别人工资的人,监督给自己发工资的人,这个事情能靠谱么?这种情况在国有化异常明显的公有制时代都没能真正实现过,现在在经济利益与养家糊口交织的社会,实现起来自然更难。
其实即使完全按照要求来进行,难道就不能规避这个下井的风险?如果我是老板或者总经理,干脆就提拔几个人专职下井。不就是一个头衔加上涨点工资么?比之自己下井的难受度与风险,这个钱还是值得的。以后我们一定会发现,很多矿业机构的领导层有所膨胀,基本上下井蹲坑提供了不少工作的机会。
好吧,可能有人觉得像我这样的人只会往坏了想,但是实际的情况一定会是这样,只要有生活的经验,相信谁都会明白这其中有多少可供规避的手段。
作为一个希望有所建设性的评论者,其实这对于我们来说并非是难题。比如说要想彻底解决安全问题,让我们的矿难事故降下来的话,只要让工人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工会组织,相信监督领导们下井就不会是困难的,甚至根本不用让领导们下井,只要工会的人觉得这个矿井在安全上存在隐患以及安保不到位的话,直接告诉工人不要下井就可以了。
而且工会的作用还不止于此。工人们的问题不只是安全,还有他们的福利与工资待遇,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工人能够有真正与老板讨价还价的能力,矿工的生命安全且不去说,工作也有被随时顶替的危险。
很不幸的是,这些最简单的道理相信没有人不知道,难道说我会比别人聪明么?这是万无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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