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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曾经山重水复何时柳暗花明
www.fjnet.cn 2010-11-01 13:46  张千帆 来源:青年时报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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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众参与”界定“公共利益”

青年时报:我注意到相关报道中说,你们这次研讨会,很多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发表了不少观点,法学家之间也存在争议。您怎么看新条例草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张千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确实很宽泛。某种程度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概念。所以要通过法律条文来界定,确实很困难。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强调“公众参与”。比如新条例中的,关系到“公共利益”就可以强拆,如果是商业利益就不能强拆,这样的规定很难在实践当中得到落实。而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利益相关人的有效参与,这一点在草案稿中也有体现,比如规定要有90%的居民同意才能拆迁。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好的,能比较重视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在这样的基础上,如果当地绝大多数居民都认为这个地方应该拆,那么不妨认为,这就意味着这个拆迁项目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反之,就是违背“公共利益”的。这才是一个比较稳妥地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就是加强公众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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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好别管拆迁的事

青年时报:如果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解决了,那么在面对公共利益时,强制拆迁是否就可以成立了呢?

张千帆:强制拆迁是否成立暂且不说,我的观点是,即使符合“公共利益”也不要搞强制拆迁。这次研讨会上,有两位外国专家也发了言,会间我也与他们进行了交流,他们一位来自美国,一位来自英国。据他们讲,在他们那里,强制拆迁极其罕见。比如有一个拆迁项目,确实符合公共利益,有一个钉子户不愿拆迁,完全可以让该居民与拆迁方谈判,谈拆迁条件,通过这样的谈判达成协议,远要比政府介入的方式更好。相信绝大多数居民都是理性的,对该得到多少补偿会有一个理性的判断,不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即使该居民确实漫天要价,要到了拆迁方难以满足的程度,也未必要强制拆迁,你可以把公路稍微绕一绕,你可以把大楼少占那么一片地,我们看网上有不少西方钉子户的照片,一栋摩天大楼下面是一个很小很小的房子。看着可能不协调,但这样的景象其实折射出更高层次的协调。

在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强调小政府大社会,让社会去完成它们想要做的事情,政府只是一个不得已的最后一步。所以即使是符合公共利益,那也用不着政府来介入。除非这个公共利益很重要,而且离了政府就实现不了,政府才可介入。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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