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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惩治剥夺公民批评权的“人治”?
www.fjnet.cn 2010-12-09 16:38  张东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0月12日,宁夏中卫市海原县公安局刑拘海原县教育局考试中心工作人员马忠琦,理由是“涉嫌逃税罪”。其子马晓龙称,父亲曾多次发表博文,批评海原县政府机关搬迁一事,“得罪了相关领导”。近日,当地警方否认报复说法。(《新京报》12月9日)

关于“涉嫌逃税罪”,刑法第246条有明确规定,有逃税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责。因此,作为被警方认定为在生意上“有逃税行为的”的马忠琦,在马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且受到相应处罚后,马忠琦案应从宽处理,免于刑罚。相关律师也认为,马忠琦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并不构成犯罪。但即使是这样,海原县检察、公安等部门在兴师动众地将马忠琦逮捕后,依然“坚定”地表示,“将追究其刑责”。

对于警方所称的马忠琦的被追究刑责并非“得罪了相关领导”的否认,还留下不止一个让人难以信服的借口,那就是“逃税应归经侦大队管,为何来的却是国保大队?”并且,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始终有国保队跟随,且办案期间每天的餐费均由国保队支付。对方提醒说,其父是否因言论得罪了当地的官员。这一点,难道真的能用一个“经侦中心人手不够”、“且两者都是公安局系统”等来搪塞吗?

类似的公民因为批评政府或者是对相关领导不满等言论,最终造成“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的事件发生过不止三起五起,公民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正在被严格限制。这其中更典型的案件是几起“跨省追捕”案子。上述新闻中的马忠琦案子也与此类似。因为马是在受到相应处罚、补缴完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返回宁夏的路上被新疆警方“控制”的。如此与法律法规精神严重相悖的案子,竟然连“跨省追捕”都能轻易进行,充分说明的是某些领导权力之大,大过了法律法规,本质上是“人治”大于“法治”的典型。道理很简单,当某些行政领导能够轻易“命令”执法者依照他们的意图行事时,神圣的法律法规还有何公正可言?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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