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四川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此后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车。“他们同时告诉我,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赵先生称。“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12月12日,光华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警方帮助赵先生追回爱车,为其挽回了经济损失,从感情上讲,警方按车辆价值获取一定的酬金,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失主领取被盗车先向警方支付奖金实际上存在多重悖论。
众所周知,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人民警察的份内职责。既然公安机关日常支出由公共财政负担,公安机关侦察并破获案件,追回被盗车辆是其法定义务,不管是向保险公司还是向车主个人收取破案奖金都值得商榷。而且警察做好本职工作索要奖金,也传递出乱设奖项的错误信号。容易让人产生警察做本职工作也要给予额外奖励的错觉。在我看来,即使对破案有功的警察进行奖励表彰,也应该在警察系统内部进行,不应要求失主预先“垫付”奖金。
换个角度说,如果警察追回被盗车辆按比例给予奖励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由纳税人供养的警察如果没有破获案件,当事人因财产被盗被抢蒙受损失,警方是否要接受处罚,赔偿失主损失呢?
笔者注意到,成都警方是在“公事公办”,要求失主颁奖有公安部的内部文件依据。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成都警方帮失主追回被盗车辆,索要奖励费,并没有错。
但是该通知出台于1994年,十几年过去了,该通知精神未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各种有悖行政许可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都应该进行清理。退一步讲,即使该通知合法有效。通知也是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与投保人无关。对失主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警方收取破案奖金只能由保险公司支付,根本无权要求车主“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虽然失主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所“垫付”的奖金,但是保险公司与公安部早有内部协议,如果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条款评估失窃车的实际价值,这个差价由谁承担?失主没有理由在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当“冤大头”。从报道介绍来看,赵先生并没有购买盗抢险,保险公司也不会认账,这笔“奖金”全靠赵先生掏腰包。
一言以蔽之,警方追回被盗车辆向失主索要奖金,既于法无据,也于理不通。笔者在为赵先生叫屈的同时,更期待该事件引起警方的重视与反思。警方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了考虑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外,更应该反思自身职责,检视内部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多从民众角度思考问题,更好地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