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北京中原分析认为,此举意在抑制群租。按照新规定,北京将会有很多群租房面临违规的现状。(12月15日《北京晚报》)
住建部出台规定,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无可厚非。特别是“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体现出维护承租人利益的姿态。新规限制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同时提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政府的最低标准,其抑制群租的用意明显。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改变原有住房建筑结构,有利于保护房屋安全,我赞成。但是,抑制群租并不是一个好政策。
应该承认,群租的确带来一些问题,比如黑中介、二房东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带来安全隐患,扰乱房屋租赁市场;比如群租人数太多,造成的治安问题、扰邻问题。等等。政府整治群租中的不规范行为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政府部门在出台新规之前,须考虑它的现实性与可操作性,特别是充分征求出租户与承租人的意见,不能忽视民意,关门决策。
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为何那么多房客选择群租?如果不是收入太低,谁愿意一群人分享那么一点私人空间?对于城市蚁族来讲,单位安排住宿,有钱买房、租赁宽宅的人毕竟是少数。工资就那么多,必要的开销是不能少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房租那么高,租不起单独住房,达不到政府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北京是人均10平方米),总不能睡马路吧,群租实际上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解决在城市栖身问题的唯一出路。政府难道忍心看着他们望房兴叹,睡马路吗?
租住多少平方米住房,承租人自然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与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政府规定人家一定要住多少平方米,房客出不起房租,政府提供租房补贴吗?在房价、房租暴涨的年代,租房户的工资收入并没有大幅提高,有的人还栖身在胶囊公寓与蛋形蜗居里。强行规定人均租住面积,让他们的居住尊严何处安放?
在我看来,政府治理群租不是不可以,但是政府治理应该有一个边界,管理公共事务可以,但不能插手别人的私生活。房屋出租本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是租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承租人人均租房面积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面积,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胳膊扭不过大腿,弱势承租人无法阻止政府规定人均租房面积至少多少平方米,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朋友们一起聚会、留宿总可以吧。我可以先把房子租下来,然后让朋友、同事住进来。大家私下平摊房租嘛。偌大一座城市出租房那么多,仅凭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根本查不过来。虽然职能部门可以授权物业机构来管理群租行为,但是物业公司是业主请来的管家,如果业主不赞成,物业机构根本没有执法权,他们除了劝阻外,又能如何呢?从法律上来讲,房子只有一人跟房东签有合同,朋友、同事参与合租,并不容易认定人均租房面积多少平方米。在我看来,这样不合情理的规定,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对待“群租”问题,堵不如疏,如果不尊重房屋租赁市场的现实需求,没有足够出租房源保证承租人需要,一纸规定未必不管用。
到底该如何治理群租呢?我认为,治理群租,政府的责任在于,做好服务,规范管理,而不是一禁了之。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给房东带来损失,也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肯定要管。但是房子租给多少人,承租人住几平方米,那是房东与房客的事,政府不用插手,插手也未必有用。其实,要减少群租现象,办法不是没有。不是有的城市为农民工建公寓吗?政府何不修建一些公租房、廉租房,低价出租给都市“蚁族”呢?如此既能解决租房者的困难,又方便政府管理,或许比硬性整治群租的效果要好得多。
- 2010-10-21没有谁愿意无缘无故地群租
- 2010-05-07强定群租标准可能适得其反
- 2010-05-01整治群租,不能矫枉过正
- 2009-09-16仍在蔓延的群租如何整治?
- 2008-10-04群租现象折射城市发展双重不适
- 2007-08-30五岳散人:禁止群租是强迫幸福
- 2007-08-30别误读了上海治理群租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