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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员工泄密被追刑责值得警醒
www.fjnet.cn 2010-12-20 10:43  侯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2月17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3名电信员工分别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4个月不等,同时购买信息的7名“私家侦探”因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见2010年12月18日《新京报》)这起国内首例“电信行业员工泄露公民信息” 案的宣判,具有警示意义。

三名“电信内鬼”吴某、唐某和张某,分属三家不同的电信运营商员工,他们通过调出客户通话时间、主叫号码、被叫号码或修改客户手机客服密码,将客户隐私出卖给调查公司,从中获取2至4万元利益。买家则利用这些信息,从事非法讨债、婚外情调查,并导致敲诈勒索案件的发生,还引发了仇杀命案。

电信员工所以敢于以“泄露公民信息”牟利,当然是他们利欲熏心使然,即为了金钱,不惜违反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另一个原因是,电信公司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完善、客户信息查询修改系统管理不规范、对泄露客户信息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社会以往对信息安全保护重视不够,刑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直到2009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才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三项罪名。尽管朝阳区法院在审判中考虑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以在量刑上把握平衡,但3名被告所以被判非法经营罪,主要是依据他们犯罪行为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时下,公安机关以及银行、保险、电信、公共事业单位等诸多行业,都掌握着公民姓名、住址、电话等公民信息。如何保护好公民信息、防止泄密,所在单位负有重要的教育管理责任,而作为具体工作人员,则需提高法律意识,3名电信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教训,应该认真汲取。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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