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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至极的“诽谤任志强案”
www.fjnet.cn 2010-12-21 08:43  黎明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湖南长沙天心区网友刘华拍摄强拆现场时被法警抓走,后移交公安,天心区公安分局以他11月6日发表的博文《任志强(微博 博客)来了,我失业了!》诽谤他人为由,将他行政拘留10天。(12月17日《羊城晚报》)

我把此案称之为“诽谤任志强案”,有两个理由:一是警方的处罚以“诽谤任志强”作为违法的事实根据;二是这个叫法可以充分展示本案的假案特征,直接展示了当地法院、警方的形象。

当地警方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指明网友刘华诽谤了谁,也就是说,处罚以诽谤为由,而在正式的警方文书中,却没有被诽谤人。“决定书”写道:“现查明:2010年5月26日6时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对永远街019-20号刘华家依法进行了行政征收。2010年11月以来,刘华多次针对拆迁在某网站博客内发表博文。11月6日,刘华就其房屋被拆一事在某网站发表博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但刘华被抓并非因为博文的事,他是受人之托,在拍摄强制拆除现场时被法警“抓获”后移交给警察的。当时抓他,是法院人员为了阻止现场取证,属于不经任何程序的“临时起意”式的抓捕,就是所谓的“抓现行”。可以想见,对这个影响强拆、需要整治一下的“刁民”,总不能以“拍摄拆迁罪”入罪吧,好了,查到了这家伙还屡屡发网文抱怨政府对自己家的拆迁行动,但也不好明说他犯了这种“罪”呀。好吧,这小子提到任志强名字了,他的罪名就是“诽谤任志强”算了!

于是,任志强成了当地法院、公安无限热爱、铁心捍卫的“国家利益”。扯不上《刑法》第246条的诽谤罪,就扯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定刘华一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警方知道,要是就此征求“被诽谤人”任志强的意见,给人定罪的事多半就黄了,所以,记者一问任志强,“司法漏洞”立马彰显,任志强据实言道:根本没有看过该博文,更没有去报案。

想“依法害人”,又实在找不到茬,就出来一个莫名其妙的“诽谤任志强罪”。不过,这个名堂的一大缺点却被忽略了,由于涉及了知名度很高的任志强,此事作为突发新闻可迅速传达到全国。

“受害人”没告诉,警方就主动当起了“被害代表”,在任志强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任志强出了一口本来不曾发生的恶气。

网友刘华发的博文,只是贴了政府文件,对拆迁提出质疑,描述了他家被强拆的过程等。虽则题目里都含任志强的名字,但文中对任志强并无造谣污蔑、人身攻击的话语,提到象征房地产业的名人,算是个网上抓眼球的策略。法警在强拆现场抓人,抓人后又无法以拍摄为由定其“妨害公务”,继而强找“法定理由”的结果,是刘华“因言获罪”,还是由于发布自家遭遇的信息而因言获罪,由是此事性质反而越发严重起来。

法院和警方想整人,检查一下对方言论即可,只要那人曾对某人有不敬之语,国家机器以此为由出面代表某人利益实施处罚即可,若此例可开、此风可长……想想看吧!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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