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公民被警察错抓,遭受冤狱,是我们常看到的新闻。眼下又添一例——2008年9月,新疆某市一中学初二学生王企(化名)只因与嫌疑犯重名,被当地警方抓捕并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抢劫案主犯,冤屈终得澄清。案子虽然纠错了,但身心和名誉受到极大伤害的王企申请恢复名誉时却被驳回。(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这起冤案对这个少年的伤害,不仅在于荒唐的错抓,可怕的刑讯逼供,恐怖的屈打成招,还有更折磨人的精神羞辱。王企被羁押期间,曾被迫戴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看守所管教交给王企一封忏悔信让他在同学面前念。“我从小偷窃……”念着信里自己根本没做过的事,王企难受得嚎啕大哭起来,这个表现却被民警解释成“发自内心的悔过”。他的精神受到了沉重的打击,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为什么不还少年一个清白?司法的纠错,为什么这么迟钝和麻木?当伤害了一个无辜的公民,尤其是一个未成年人时,公权力难道不应尽一切可能的力量去作出弥补吗?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曾引发舆论哗然的佘祥林案,还有其后在各地曝出的各种版本的“佘祥林案”,云南版,河北版,最新一次是河南版的,赵作海案。虽然错误的司法逻辑是一样的,错得也非常离奇,但相比佘祥林和赵作海那样的冤假错案,少年王企的错案似乎算“轻”的了。10多年冤狱出来后,佘祥林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人,赵作海被当作杀人犯错关11年后,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个少年,关了200多天就放出来了,家人都还在,还有自己的未来。没有那么沉重的冤屈,没有震撼人心的悲惨,王企所遭受的,某种程度上恐怕只是中国社会中一起“平常”的冤案。
可是,不能因为它只是“平常”的冤案,就可以轻视和低估它对公民的伤害。越因为它是“平常”的,在现实中更多,就越考验我们的制度,比如司法的纠错意愿和纠错能力。
不错,佘祥林和赵作海确实比新疆少年王企冤多了,也惨多了。可是,在纠错上,因为案件的轰动性和典型性,引发了举国关注。在舆论压力下,冤案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最彻底的纠正。就拿赵作海案来说,不仅办错案的公检法相关人员受到了处理,当地各级别的官员也都到赵作海家中道歉,满足了赵的要求,依法进行了国家赔偿,给赵盖了房子。舆论围观下,赵作海不仅恢复了名誉,甚至因此成名,成为了替人打官司的公民代理。
而我所担心的是,新疆少年王企的错案由于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没有那么多媒体围观,它的名誉很难像赵作海那样得到恢复;没有舆论施压,当地官方在纠错上也非常勉强。但大家想想,他还是一个尚末走上社会的少年,背负着这种羞辱和污点,今后那么长的人生之路,他将怎么走?
赵作海案后,有媒体赞扬当地官方的纠错,可我觉得,最考验公权纠错能力的,并不是像在赵作海案这种媒体聚光灯下的纠错,而是像新疆王企案这种“平凡”的冤案。媒体的关注会制造出法治的幻象,远离媒体关注的时候,也许才是最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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