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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者”为何无需承担刑责
www.fjnet.cn 2011-01-19 09:14  王琳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原题:刑不上“买官人”?

湖北省委组织部近日会同省纪委查处了恩施州原州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希宁受贿案涉及的买官卖官问题,对触犯刑律的干部给予了刑事处分,并责成恩施州有关机关对认定有“买官”行为的25名干部给予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民间对类似的吏治腐败显然已经有了较高的心理承受能力。因此,也难有“震惊”或“热议”。在这个审丑疲劳的时代,民众对腐败的痛心与痛恨,从一些地方流传的段子中足可窥见一斑:“不跑不送,降级使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跑与送当然也要懂得规矩,官帽都是待价而沽,量“财”录用。

段子虽然夸张,以偏概全,但近十几年来,为这些段子作注的大案要案却屡有可见。光中组部和中纪委公布的典型案例,就已累积不少。严惩吏治腐败的各色“强调”、“加强”、“坚决”、“深化”等等,每一年度都在三令五申。中央有决心,选官有纪律,缘何买官卖官就屡禁不止?

破解此难题的关键一是责任机制,二在选任机制。就责任机制而言,光有“严惩”的政策宣示是无济于事的。“严惩”必须体现在每一宗个案里。买官卖官之所以久盛不衰、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收益远大于风险。买官者瞄准的,就是官位的含金量高,升值潜力大。“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曾是对清朝买官者心理的写照。如今的三年处级岗位,不知有无十万银。但从一些被查处的腐败官员来看,贪腐金额上百万甚至超千万的,已属平常。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投资官位,实则是在投资一定期限的腐败机会,而腐败的机会又来自于基本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要遏制吏治腐败,就必须限制官员的权力,大幅降低官位的含金量,加大腐败的成本,提高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只有当做官就意味着与发财无缘,而一旦腐败却必定会受刑责,买官卖官这个市场才会逐渐萎缩。

但事实上刑责和买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这两者之间有时还很遥远。以湖北恩施州的“吴希宁案”为例,虽然25名干部被认定为有“买官”行为,但我们在报道中却未看到这些“买官”的行贿人被刑责。公布的25名干部处理结果如下:免去6人职务并由恩施州纪委进行立案调查,视情节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有行贿行为的9名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对其余7名有行贿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报道未公布这些“买官”者行贿的数额。按行贿罪立案标准,起点数额只有一万元。而即便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也应立案侦查。这25名“买官”者向一位州委常委(亦即党政领导)行贿,不管数额多少,都合乎立案标准。但上述报道和我们的生活经验都在告诉我们,像这样的“买官”者多数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甚至他们的官位还可能原职保留,只领个“罚酒三杯”式的警告或记过就能安然过关。如此“严惩”,岂能遏制买官卖官案的明滋暗长。

自然,就算“严惩”买官卖官者能够落地,也只是“治标”。着眼于“治标”的打击还得与“治本”的制度预防相协调。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历了从单项突破到整体推进的艰难历程。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也有了一系列的突破和规范,但这种突破主要发生在委任制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上任下”的“选贤政治”不断得到完善,“下选上”(民选官)的“选举政治”却一直步履蹒跚。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依此观察,从“选贤政治”到“选举政治”的政改路线图清晰可见。如能沿此路线切实推进,有效实施,官员跑官要官的对象将从原来的上级官员转向普通公众。在选举制度之下,“跑官要官”将成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买官卖官”的难度却大大提升了——贿赂一位上级官员易,而贿赂本选区多数选民则难矣。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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