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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裁决不能仅由一票之差决定
www.fjnet.cn 2011-01-25 10:04  游伟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我认为,死刑问题在中国的刑事理念和政策层面上,早已不成问题,我们的政策已像“口诀”那样家喻户晓,就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但什么叫“可杀可不杀”呢?似乎依然模糊,需要确立一种严格的法理标准。

当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后,美国参众两院启动了弹劾程序。但对由全体国民选举的总统的弹劾需非常慎重,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弹劾案方能罢免。众议院实行的是简单多数通过制,由超过二分之一的人赞成罢免就可以成立。但同时需要在参议院进行辩论、表决,而参议院实行的是绝对多数制,要超过三分之二才可以成立。结果,罢免克林顿总统案虽然在参议院中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议员支持,但却没能超过三分之二,对克林顿的罢免没有成功。如果当时参议院也实行简单多数决定制,克林顿即刻就要下台。这说明,对于重大事项,设计和采取有别于一般事项的、体现更为慎重价值的表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是否适用死刑生死攸关,需要采取特别审慎的态度。因此,为了体现“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政策思想,在我国,死刑裁决应当明确采取法院审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方式的绝对多数通过决定制,并创造条件,逐步向一致通过决定制过渡,真正体现我国现阶段保留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精神。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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