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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流氓”折射法律应与时俱进
www.fjnet.cn 2011-02-23 16:38  林 萧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北京人牛玉强在1984年“严打”时,因“抢帽子”等行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牛玉强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时,两次减刑,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管理方称,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11年,其余刑时间将顺延至2020年2月21日。牛玉强被称为“最后流氓”。(2月22日《新京报》)

因“抢帽子”等行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这样的判决以现代法律的标准来衡量,无论怎样都有着“轻罪重判”之嫌。对“抢帽子”的判决究竟该有多重,当今的法律条款有着明文规定,如果以抢劫罪判处,按案件中的所抢物品的贵重来量刑,恐怕最多也只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判决时间为1984年,当事人牛玉强正好撞在我国第一次“严打”的“枪口”上,按照监狱管理方称,保外就医逾期也将计算在刑期内,“最后流氓”也许还得在牢狱中度过近十年的时光。

“流氓罪”作为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按当时的司法解释为,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抢帽子”在当时被定性为流氓罪,再加上正赶上国内第一次“严打”,牛玉强被判死缓也无可厚非。但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流氓罪”被删除,按理说法律条款修改,相应的罪名及量刑标准也应该适时进行评估或调整,否则坚持以“旧法”执行到底,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尽管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讲究罪刑初定,但在新的形势下,根据新刑法定罪量刑显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倘若“新法”出台后“旧法”仍然行使其权利,“新法”的权威性何在?这显然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党的思想路线要求“与时俱进”,法律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自然也需要“与时俱进”,唯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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