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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罗拉案”,事实远比结论重要
www.fjnet.cn 2011-02-24 08:27  李松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黑龙江日报跟踪报道的《卡罗拉轿车制动异常厂家经销商不予理睬》一案有了最新进展。目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司机张文强提起公诉。这起被媒体连续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交通事故,一时间成为全国百姓热议的话题,法律界也极为关注该案。(2月21日,凤凰网)

在社会舆论的持续施压下,当地检察院和警方终于向人们展示出“为民服务”的姿态。然而,对肇事司机张文强的公诉理由——“交通肇事罪”,却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从一开始的反应迟钝,到如今的匆匆公诉,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卡罗拉案”态度上的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始终让人感觉稍显突兀,有些不能适应。

好不容易案件取得最新进展,却又因对张文强冠以“交通肇事罪”再次陷入舆论的“虎口”,当地执法机关可谓左右为难,进退维谷。但是,“为民请命”本来就是检察院的本职,又何必怕吃这一点苦头呢?

舆论之热议,莫在于张文强“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到底是否正当?实际上,通过细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香坊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实在轻浮。在我看来,对于一起涉及人的生命的案件,分析和调查清楚案件细节,还原案件本真远比匆匆下结论重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倘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但是,只要我们将视线拉回之前的报道,再看看那台刹车失灵的汽车,就会发现张文强背负交通肇事罪有多冤枉!经权威部门检测,张文强驾驶的汽车刹车失灵,是在行车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也就是说,刹车失灵原本并无预见和征兆,更何况这是一台刚买不久的新车?!另一方面,撞人时的事实是,张文强正驾驶汽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并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中年妇女为赶捷径横穿公路,擅自进入机动车道也是雷打不动的事实。于是我要问,香坊区检察院关于张文强交通肇事罪的结论到底是如何“揉搓”出来的?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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