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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自焚”缘于行政强拆借“司”还魂
www.fjnet.cn 2011-04-25 16:43  马骝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湖南株洲云龙22日发生一起司法强拆过程中自焚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4月24日,该拆迁司法执行主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事件作出说明,表示引发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拆迁补偿。(4月24日 中国新闻网)

俗话说“人命关天”,自焚人汪家正生死未卜,逼使其以自戕方式捍卫自身利益的荷塘区法院就在转移焦点,卸责说核心问题是“拆迁补偿”,仿佛事件没有升级,其颟顸与冷血可见一斑。若在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之前,法院扮演居中调停的角色,如此表现倒还情有可原,但现在,他们身为该司法强拆的主体和当事一方,就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

屡遭诟病、酿成多起血泪惨剧的行政强拆“寿终正寝”,拆迁主体实现了让渡,如何防范行政意志假手于司法机关来继续施暴?这曾为一些时评人深为担忧过。毕竟在我国的现实语境中,法院需接受政府的财政供养,且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做到利益切割,这样的质疑,也就理所当然有其合理性和较强的针对性。株洲的这起拆迁户自焚事件,恰好为之提供了一个鲜活标本。

一、该法院强调涉案项目的公益性及得到了国家部委支持、省批准,涉拆户268户,“只有汪家正等10户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绝搬迁腾地”,等等。其隐含的逻辑是:工程是合法的,汪家正等人自然就沦为阻挠者、“钉子户”,这和“与政府作对即是恶”的蛮霸思维何其相似乃尔!与主拆方观点不一致就得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与大部分涉拆户行动不一致就得乖乖随大流?尚有10户拒拆,法院就忙迭迭直接上铲土机,企图一推了事?除了多了一道司法手续,这与行政强拆又有什么两样!

二、法院方对事发之际的描绘是,“法律宣传过程中,为防止爬上楼顶的汪家正父子掉下造成伤害,安排了一台铲土机搬运松土,铺在汪家楼下水泥地上”;之后汪家正“突然情绪失控”、“不慎摔倒”,现场工作人员“迅速上前扑火”,而“遭其侄子二人强行抢夺灭火器和担架”……给人的感觉是汪氏子侄自己执意想死,倒是法院方仁慈至极,铲土机作业,目的也非为拆迁,而是出于防止楼顶父子落体时摔坏的考虑!这种悖离常理、欲盖弥彰的说法,明显是为开脱责任而编造一面之词。其行为方式、宣传策略,与江西宜黄强拆堪称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三、法院方认为,汪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面积为280.03平方米,可获征购等费用35万元以上,且拿出14万余元即可获得240平方米的安置房。而汪家正女儿的陈述则是:他家两栋连体两层楼住房建筑面积为600多平方米(不包括猪棚),补偿款32万元左右。这样大的核算出入,不细化工作,求得共识,怎么能不淤积情绪,激化矛盾?事实上,双方的针尖对麦芒,也从现实延伸到了网上;市领导在现场办公时还曾强调要“强势推进”征拆,并要求尽快法院向省高院申报“先予执行”的简易程序,等等。显然,综上所述,视正当诉求为蓄意阻挠,将人民内部矛盾当成敌对性质,工作不够贴心、耐心,不知道换位思考,加之政绩焦虑、权力蛮横,这些,才是最终引爆自焚事件的“核心问题”所在。这些,还有一点“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影子吗?

“行政强拆”走了,被其灵魂附了体的“司法强拆”又接踵而至,“依法治国”的尚方宝剑一端,会更理直气壮,呈现万夫不当之勇。行政强拆出了人命,尚可寄望于“司法裁断”一途,通过“底线公正”来找寻安慰、求取公平;而如司法沾染上行政习气,或者干脆共穿一条裤子,相伴地方政府“保驾护航”,个体弱势群众的维权之路,还能看到几许希望?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之下,假使他们农田动辄被占、住屋动辄被拆,生计动辄被毁,又去哪里去获得制度的救济?

由此观之,那烧伤面达百分之七八十、至今只能靠呼吸机苟延性命的汪家正,其毅然自焚,与其说是出于悲愤无奈,莫如说是源于行政强拆借助司法“还魂”所致。我为狠如豺狼的某些地方政府的蛮霸、狡诈而惊,我为底层“被拆迁户”被动、凄惨的生存境遇而悲!

对照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照胡锦涛总书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谆谆告诫,“酿制”了如此惨剧、对待百姓(即便是“钉子户”吧)的痛楚和性命冷若冰霜的某些官员,是否该扪心自问、闭门省思呢?谁来还拆迁户一个公道,谁来痛责、制止一下地方官员的为非作歹,草菅人命?!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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