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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就能偏离法治轨道?
www.fjnet.cn 2011-05-09 10:07  晏扬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大运会前夕,深圳市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发布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各建筑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发放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此同时,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维护大运会期间的社会秩序,深圳市采取了很多“特殊措施”。此前,深圳市警方通过百日排查将8万名“治安高危人员”清理出深圳的做法,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随后,深圳决定在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实行“菜刀实名制”,也引来质疑和嘲讽。原本以为,面对舆论批评,有关方面应当有所反思、有所警醒、有所收敛,然而事实却与人们的希望和预期有些出入。

就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严肃处理期”而言,严禁各建筑企业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规定值得肯定。但要认识到,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应是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权宜之计,而应首先着眼于维护农

民工的基本权益,将解决欠薪问题作为一项长期的维权工作,而不是作为一项短期的运动式执法。

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理所当然的,而禁止农民工上访讨薪却让人匪夷所思。这就如同禁止打人的同时禁止被打者反抗,甚至禁止他们喊疼。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没有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就不会没事找事地上访讨薪。换言之,如果发生上访讨薪事件,就说明有企业违法欠薪,说明其他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发生集体讨薪事件,政府应当首先处罚欠薪企业,反思自己的工作有无失误,而不是首先处罚讨薪民工。

不管是讨薪还是上访,都是民众的正当权益。反之,禁止上访、讨薪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于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为。由此观之,深圳市住建局根本无权出台禁止农民工讨薪、上访的规定,如同深圳市警方无权以“有罪推定”将所谓“治安高危人员”赶出深圳一样。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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