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监管名人代言广告是中国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媒体不时地曝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之监管,所以有关名人在“出事”后几乎都是全身而退,并继续去赚钱其它商家的广告代言费。
但作为虚假广告的受害者们,往往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或者怨天尤人,而毫无现实意义。
作为消费者,为何会受骗呢?原因看似复杂,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这就是众多消费者迷信那些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进而迷信其代言的商品。事实上,很多名人常常对其所代言的商品性能等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而且几乎所有代言广告的名人都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应有的鉴别能力,也缺乏对相关行业的准确认知。作为消费者,我们大家很多时候都会忽视这些。
于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两位“名人”代言广告之案例的前后左右。
“中国第一童星”林妙可,自从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之后,可谓代言商品广告不断。试想:一个出生于1999年的孩子,尽管在演艺等方面非常优秀,然而她本人有能力对其代言的商品质量和性能等做出准确的判断吗?何况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就目前而言,像林妙可这个年龄段的“名人”,尚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位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之列。换言之,像林妙可这个年龄段的“名人”假如代言了虚假广告,那么也难以或者根本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著名笑星赵本山,可谓家喻户晓。他曾经为“蚁力神”做广告代言。其代言广告词有云:“谁用谁知道!”于是乎,大家群起而“用”之,结果上当受骗、损失惨重。尽管最终“蚁力神”王奉友被绳之以法,然赵本山却跟“相应的责任”无缘。
凡此种种,遍布中国名人代言广告之偌大市场。
但令人欣慰的是,2011年5月24日《新京报》新闻报道,据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广告法》列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修订项目,经过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工商总局已形成《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配合法制办加快修订进程。记者5月23日从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送审稿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行为。如果该送审稿通过的话,届时广告代言人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广告法》时能够就“童星”代言广告加以禁止,即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之列的小“名人”界定在代言广告之外,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法律漏洞,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亿万中国民众的消费权益。相信,修改后的《广告法》将对名人代言广告起到严厉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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