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晚,四川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醉驾被交警部门查获。因其系因公喝酒,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公检法三部门均不能定夺。于是,交警部门对宿仁训按酒驾处理,只进行了行政处罚。此事曝光后,在眉山市公安局介入调查下,目前该案已转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自5月10日最高法对醉驾入刑“释法”以后,5月17日,公安部表态: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5月23日,最高检表态: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
近期相关的审判实践,也对公检法三家的表态作出了诠释。此前,最有典型意义的是北京的两个判例:5月17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对“醉驾入刑”后北京查获的首名醉驾司机李俊杰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
上述三个案例,应可使这一段时间被最高法的“释法”弄得脑子比较混乱的民众长出一口气。其实,舆论无非担心本来天衣无缝的法网——根据国家标准,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又可能因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出现“密而有漏”的大大破绽。现在看来,这样的担心倒是有点“过度反应”了。
对北京的两个判例,媒体上对高晓松案议论较多,但实际上李俊杰案更能说明问题:司机李俊杰似乎并没有造成什么直接的社会后果,但现在已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这与公众对刑法新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期待是一致的。
至于高晓松案,他撞车伤人,显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判得更重些。高案的意义在于,“名人犯法,与民同罪。”也有人嘀咕,高案是否判得重了。有出车租师傅反对说:高晓松醉驾,结果是在城里(东直门一带)出了这么个不大不小的事故,其实救了他一命,高住在郊区,一旦他上了高速,(出事的话)必死无疑。想必高晓松认罪态度如此之好,也与他酒醒之后的后怕不无关系。
四川的案例,说明公众对“刑不上大夫”的担心自有其道理。当然,宿仁训副局长还够不上“大夫”的地位,但“现管”显然更厉害,差点就以“酒驾”论处而使他脱罪了。在上级公安部门的介入调查之下,宿才被刑拘并移交检察部门。因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对于宿局来说,他的以身试法将带来一连串的“后果很严重”。
现在看来,上述案例的“情节”似乎都不属于“不认为是犯罪”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有专家解释说:“情节也可以理解为喝完酒是在人多的地方驾驶还是荒郊僻野驾驶”。从李俊杰案来推论,醉驾只有在“荒郊僻野”,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在“人多的地方”醉驾,譬如“北京朝阳门桥附近”,则是要被“认为是犯罪”的。当然,交警去“荒郊僻野”执法的可能也许绝无仅有,也不能指望有人喝多了酒开车到“荒郊僻野”转了一圈然后向警方自首。所以,按常理推论,被查出的醉驾嫌疑人应该都是在“人多的地方”,除非醉驾者在“荒郊僻野”把自己撞死或撞伤了。
其实刑法中很多条款都是预防性的,譬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管是否有“后果”,都是要以刑罚论处的。如果考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能就无法执行了。当一个人喝醉了酒驾驶汽车时,这时的汽车就成了与“枪支、弹药”一般的“潜在凶器”,所以才有“危险驾驶罪”。当然,如果钻牛角尖,还是有区别:非法持枪走火打伤自己的概率也许要比醉驾伤害自己的可能性更小一些。
总而言之,“醉驾入刑”,实际上是在好酒的司机头上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对“醉驾”形成威慑,在“事故”没有发生之前就制止它。如果要再加上“情节”为前提,就有可能使这把威慑之剑变成“刻舟而求”的那把剑了。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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