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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不能绕过被征收人的利益诉求
www.fjnet.cn 2011-06-09 07:17  胡艺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住建部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办法中规定:房屋价值评估不再综合政府指导价,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等。(6月8日《新京报》)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住建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尊重了房主的权利诉求,评估价格更容易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同。相比政府指导价,房屋价值评估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更贴近房屋价值实际。《评估办法》其中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如此细致的条款压缩了评估机构弄虚作假,肆意压价征收公民住房的操作空间,《评估办法》不乏人性化的亮点。

换个角度看,《评估办法》虽好,但是在讨论房屋价值评估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征收房屋必须充分尊重公民意愿与诉求,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一对一坐下来谈判、博弈,双方达成共识,彻底告别强制征收、强制拆迁。否则再好的《评估办法》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完全按市场价评估房屋价值本身也有不足之处。尽管按市场价评估房屋价值符合市场经济的观点,但是房屋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是百姓重要的生活资料,完全按市场价评估房屋价值,不足以消除被征收人的疑虑与担忧。虽说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征收公民房屋在所难免,但是所谓“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故土难离”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征收房屋除了物质补偿以外,对被征收人因搬迁造成的精神损失与生活不便,也应考虑给予补偿。

什么是完全的市场价也缺乏一个明晰的标准,从房价评估到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公民重新置业有一个时间差。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当下,被征收人拿到的市场价补偿,到购房时可能会贬值、缩水。而且旧房与新房存在较大的价差,被征收人拿着旧房的市场价去买不断涨价的新房,想买到同地段、同面积的住房,根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征收公民房屋时,对这个因素不可不考虑。

另外,不同的家庭,住房情况千差万别。比如,有的人家住老城区,虽然住房面积较小,家庭人口较多,但是由于老城区管理不太严格,搭个阁楼,或者把厨具摆到走道上还可以勉强对付。而市场上不仅小面积住房数量较少,而且现在新修电梯房公摊面积较大,管理严格,业主想搭阁楼,占用楼道等公共空间,可能性微乎其微。如果按照旧房屋的市场价与有限面积给予他们补偿款。他们根本买不起房,或者说住房条件会变得更差。对这些困难群众应进行政策倾斜,给予必要帮扶。

因此,我的观点是,《评估办法》虽有进步性,但是征收房屋完全按市场价评估,也有不合情理之处。充分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诉求,设身处地为被征收人着想,让被拆迁的人们重新拥有一个全新的家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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