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最后因超过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判决家属败诉。(6月22日《检察日报》)
超时加班,最后病倒在工作岗位上本来就是一种不幸,但更不幸的是,即使他明明是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送医院不治身亡,却只因为多活了29个小时,就不算工伤,得不到赔偿。因为法规写得很清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
为什么是“48小时”?一位专家解释说,这是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作为一名医生,对此,我不得不说,这是多么冷血的制度。
从医疗临床的角度来说,一个病人,如果得的是同一个病,致死因素也一样,那么,病人是48小时死亡,或者是77小时死亡,又有什么质的差别?难道多活一个小时,企业就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了吗?所以,按死亡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本身就是一种违反科学和客观现实的做法。
其次,这条法规要家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做出两难选择,实在太不近人情,还可能会诱导另一种社会风险。对那些交纳不起昂贵医疗费用的贫困家庭而言,他们的选择或许只有一个——到了48小时只能放弃抢救,这样才能获得工伤待遇与赔偿。否则,一旦延时,不但沉重的医疗费用家庭无力承担,也无法得到报销,还会失去一笔工伤赔偿。这种制度对被抢救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企业是强势者,劳动者是弱势者。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但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的风险,就出台这种“一刀切”法规,很有可能会误伤劳动者正当权益,适得其反。
一个人是不是因工伤死亡?不应该用这种非科学也不人性的“48小时死亡”的办法来界定。要预防工伤保险基金被占用的风险,完全可以借助医疗鉴定及严密的法律程序和惩罚机制,不需要建立在误伤无辜者的基础之上。现在的问题是,“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条法规何时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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