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外宣办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通报了中国共产党90年来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情况。在回答官员财产公示时间表的时候,他认为官员财产公示目前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个是社会诚信体系,第二个是信息统计的体系,没有两个体系的建立,这项制度实施起来是很难的。”(6月23日《新闻晨报》)
是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确是热点问题,而且已经热了很多年了。2009年两会之时,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就曾表示,“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和论证这件事情,正在想办法制定这个。”两年之后,官员财产公示从“正在研究和论证”变成了“目前条件是欠缺的”,也就是“目前时机还不成熟”,吴玉良副书记的此次通报表明,中纪委的“研究与论证”再次否定了制度的推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还在原地打转,仍无时间表。
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立法及制度建设,一直步履蹒跚。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直到20年后,虽常有地方政府进行一些突破和尝试,但全国范围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仍然未能出台。这说明,财产公示制度之所以迟迟未能露面,并非论证不充分、条件不成熟,而是遭遇了人为的阻力。
当前推行财产公示制度的条件早已成熟。一是有国外大量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早在1883年,英国便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治法》;二是国内已经有了相应的实践积累。譬如:1997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201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三是民意基础已经成熟。财产申报制度不仅为民众所热切期盼,一些官员对它的意义和作用也有了深刻的认识。
建立财产公示制度,的确还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相关制度的配套、执行成本,甚至人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对公民的知情权需求、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挑战,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已成为紧迫的公共需求。一系列腐败个案表明,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缺失,不仅增加了查处腐败的难度和成本,而且容易诱发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推进包括财产公示在内的制度建设,已到了壮士断腕的时刻,要拿出90年前建党时的勇气。在如此紧迫的现实面前,财产公示久拖不决,所谓配套措施不健全,恐怕都是借口。
吴玉良副书记提到了“社会诚信体系”和“信息统计的体系”。“信息统计的体系”,有国内外经验可资借鉴,也有财政支持。要建立这两个体系,关键在于全面公开和舆论监督——倘若官员财产不能全面公示、接受舆论监督,官场腐败恐怕很难遏止,社会底线恐会一再沦陷,社会诚信体系恐将永难建立。长此以往,官员财产公示也就陷入了“第二十二条军规” 式的悖论——要财产公示,却没有诚信体系;要有诚信体系,却没有财产公示。
倘若真是“对财产公布制度一直抱着积极的态度”,恐怕有必要像代表委员建议的那样,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中增加官员财产公示的内容,以根本法的形式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也应修订《公务员法》,把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先纳入到《公务员法》中——财产公示是反腐倡廉绕不开的一环,必须尽早迈出勇敢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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