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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该给公证员编制“黑名单”
www.fjnet.cn 2011-06-28 08:38  杨涛 来源:重庆时报    我来说两句

6月26日上午南京江宁某楼盘的开盘现场刚开始抽签,就有眼尖的购房人怒斥开发商抽签有“猫腻”,在场的购房人随即围攻开发商,公证员眼看威信全无,只好中途退场。购房人代表随后站到台上从号码箱里抽签决定选房顺序。(6月27日《现代快报》)

说实话,开发商售楼搞“猫腻”常有耳闻,但开发商在公证员眼皮底下搞“猫腻”,公证员却置若罔闻的真不多。要知道,公证处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各种行为、事实和文书起到证明作用的中介机构,对于社会公众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如果公证处和公证员本身公信不存,那么,社会何以有公信力可言?

按理说,《公证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对于公证员也有诸多法律规范。例如,公证员玩忽职守或者有意造假,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守罪等,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尽管有这样多的法律规定,一些地方的公证员却仍有意无意放纵当事人造假。相当多的公证员在为开发商作公证时,大抵想着是“拿人钱财、为人消灾”,并不认真履行认真审核的义务。一些公证员心存侥幸,认为即便是被发现了,也不至上升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公证处恐怕多半也会掩饰公证员的过错。正因为这样,公证员纵容开发商造假才应运而生。

如今,社会上的“黑名单”逐渐增多,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也该给公证员编制一个“黑名单”,让那些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有意无意帮助当事人造假的公证员“榜上有名”。如果公证作为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都不能让公众放心,那么,这个社会的诚信底线又何以存在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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