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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并不是只会喊“杀人者死”
www.fjnet.cn 2011-07-13 09:45  王琳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广州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二十多年,今年5月16日,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邓某交代,自己是应母亲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案发后,番禺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了对邓某执行逮捕。但邓某的亲朋好友和邻居却纷纷向检方求情,他们认为,邓某平时对母亲非常孝顺,悉心服侍患病母亲多年,“杀人”也是应母亲的要求、为使母亲免受更大的痛苦而为。

邓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和近期舆论高度关注的李昌奎故意杀人案所引发的民意表达,明显走向了两个极端。李昌奎残忍地奸杀了一位少女,又活活摔死了一位三岁的幼儿,一审法院据此事实判处李死刑立即执行。但二审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却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一经披露,民意沸腾持续至今。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自命“理性”的法律人坚持要对李昌奎宽容。他们批评网民所持 “同态复仇”、“冤冤相报”观念陈旧,更有知名法律学者谴责“喊杀之人”皆“嗜血之徒”,还生活在 “汉谟拉比时代”。

将自己的不理性视为“理性”并以此为标竿,其他人自然都成了“不理性”。网民一边倒地质疑李昌奎案二审改判,难道就不是自然理性的反应吗?事实证明,网民并不是一遇个案就喊杀之声一片。在夏俊峰案中,在不久前的“慈母溺儿案”中,在现在的“孝子杀母案”中,网民并未要求“一命抵一命”,相反,舆论的声音集体倒向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和刑法中蕴含的“宽严相济”精神一样,民众心中也都有自己的“宽容”和“严厉”。宽严相济的完整意涵,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均衡,罚当其罪。如果我们承认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多数民众的朴素正义观。

强调重视民众的 “自然理性”,并不是否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并不是你死我活的一对反义词。任何国家,法官裁判都要在独立与受制中寻找平衡。绝对的法官独立就成了司法专横,绝对的司法受制易引发 “多数人的暴政”。不管是网民质疑李昌奎案,还是为孝子杀母呼吁从轻,目标所指都是司法公正而非要影响司法独立。观察以往的“安乐死”个案,凡被告人积极帮助死者求死的,莫不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鉴于“杀人”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社会危害性不大,“安乐死”个案中的被告人无一不被从轻。

中国仍然保留死刑并不可耻,就像美国也有死刑一样。笔者亦赞同废除死刑,并相信废除死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缺乏宗教终极关怀的多数国人,在生死观上或许真的还处于“汉谟拉比时代”。漠视公正去追求宽容,只会令司法公信流失,司法权威不再,并加剧社会的断裂。将宽容用在该宽容的个案上,才是当务之急。

中国拒绝安乐死合法化同样并不可耻,从荷兰率先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以来,世界上采取类似立法的国家屈指可数。笔者也认为,选择安乐死是病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生或其家人有应病人请求帮助其实施安乐死的义务。安乐死的前提是自愿。但也要看到,“自愿”可能是病人自认生命已不再有意义,也可能是病人认为自己拖累了家人还不如一死以求解脱。我们能理解病人追求“安然去死”,立法却绝不能鼓励病人为了他人 “唯有一死”,更不能鼓励以积极的行为帮助病人“安乐死”。现行法律如此安排,正有其基于时代的立法理性在。在情与法的冲突面前,依法“从宽”就成了司法的选择。

相信在“孝子杀母案”中,法官们也会有同样的司法理性。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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