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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代理有损司法公正
www.fjnet.cn 2011-07-13 18:52  刘敬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她不是律师却“胜似律师”,同一个案件中,她既是原告的代理人,又是被告的代理人。当事人因此拒绝向她和她的公司支付150万的高额代理费,她的公司反将当事人告上法庭。但法院两审都判公司赢,咋个回事?昨日,昆明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此案再审。(7月13日云南信息报)

同一个案件中,她既是原告的代理人,又是被告的代理人。很显然,这就是变相的自己和自己打官司,是自己的左手打右手,是荒唐之极的表现。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首先,既是原告代理人,又是被告代理人,其结果自然而然不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原告和被告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当然包括自己花钱请的代理人为自己说话,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这双重身份的代理,意味着谁给她钱多,好处多,她立场必然会发生摇摆,会替出钱者说话。在此案中,这对于门吉公司和阿拉支行来说,自己的代理人都不一定站在自己一边,公正的司法审判又从何谈起?

其次,这凸显鼎业公司的职业道德存在问题。职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资本,能为企业获得声誉,产生信任,有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并且,职业道德具有自我积累的倾向,道德记录良好的企业容易获得信任。在代理其他公司打官司问题上,诚信、公正、遵守契约、维护客户利益是职业道德上的必然要求。而这种双重身份,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新模式,是对职业道德践踏,必然导致自身声誉的受损,公司业绩受损也就成为必然,门可罗雀也不是没有可能。另外,对于“一个是公司名义,一个是自然人身份”的辩护,即使在法律上不存在欺诈,也难逃道德上的谴责。

最后,从法律角度来讲,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的律师,除非当地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已经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属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恐怕昆明不会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即使只有一家,委托人也不会同意让同一个人既代理被告也代理原告。

总之,像这种双重代理的问题,涉及职业道德和司法公正,不严加治理,必将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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