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记者会上,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坦言,这几年职务犯罪案件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
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频率高是老问题,“自首立功”遭滥用的情况也不少见。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表现,是腐败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最高法意识到了职务犯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应对的举措。
在分析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原因时,最高法强调了几点。有些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基层法院很多时候面临的是金额较小的案件,而它们适用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就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再者,对适用缓免刑的标准也有待规范。
无论是缓免刑标准问题,还是司法实践问题,都有一个共同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成为缓免刑的重要考量。职务犯罪并不是没有社会危害性,但从行为性质和影响来看,它不像故意杀人、抢劫、纵火这样的行为,职务犯罪对人身安全没有直接危害。在法律制定特别是刑事处罚以直接的社会危害性为重要标准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可能还显示了法律本身的变化。
其实不只是职务犯罪,社会领域的其他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也与以前有很大不同。其背景则是现代社会,重刑主义越来越受到反思。比如有的犯罪行为可能在社会观念中仍被视为极其恶劣,但法律处罚已不再那么严厉。在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我们也能看到,对于因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尽量从宽,但有的犯罪行为,因其巨大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处罚并无减轻,也不可能减轻。
现在有一种意见,认为民众比较认同对贪污受贿行为量以重刑。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民怨,无论是法律专业意见,还是社会民意,无论是职务犯罪还是其他犯罪,人们并非是在主张重刑主义,而是指向司法公正。在职务犯罪上,因缓免刑出现的关注和争议,其实是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受到的法律对待能不能让人感到平等的问题,也就是说,依法当重则重,依法当轻则轻,不能有特殊和意外。
一个普通人因为几千元的偷盗,就可能被判得很重,而一个官员收受几万元才可能会受到处理,权力身份还往往比普通人有更大的可能受到较轻处罚。过多的缓免刑会导致官员对法律责任的轻视,而不正常的缓免刑还会影响人们对法律平等正义的不信任,从而有可能引发其他问题,比如不再诉求法律,而以另外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些是法律最基本也是最可让人信任的地方。不论是对于职务犯罪行为还是其他犯罪行为,所有规范和调整都是为了捍卫这一理念,巩固这一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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