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产生和应用为人类提供了虚拟空间,进而形成了虚拟社会。我们受益于虚拟社会的即时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的同时,也困扰于由这些特性衍生出的形形色色的网络问题。如近期的江苏溧阳某局长“微博开房”、会理县领导“悬浮照”、“郭美美事件”等,充分显示了虚拟社会舆论监督不可低估的巨大威力;同时,网络水军炒作网络事件呈愈演愈烈态势,形形色色的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已成为互联网上的一大公害。
对此,中央在今年年初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将虚拟社会管理纳入社会管理范畴,把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管理统筹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虚拟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虚拟社会管理是一个崭新、重大、紧迫的课题,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道新考题。如何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正确地对待网络舆论和网民意见,树立全新的网络执政观。与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管理的方式相比,虚拟社会管理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性走向多样性。因此,虚拟社会背景下的政府官员必须树立开放开明的管理理念。对虚拟社会要重视不忽视,善待不压制,要管理而不是单纯的管制。实践证明,“管、关、删”并不是虚拟社会管理的良策。相反,政府部门应该以“善待、善用、善管”的原则,高度重视虚拟社会的社情民意,主动到虚拟社会寻访社情民意,深入虚拟社会听取民意、吸取民智、改善民生,积极回应虚拟社会的网民关切,妥善引导虚拟社会的舆论导向。从某种意义上讲,虚拟社会也是基层,领导干部不但要深入现实行政区域的基层中去,还要经常深入虚拟社会这个基层听民声、纳民意。管理虚拟社会,还要求官员抛开习惯的官话,不要违背基本的经验常识,不要侮辱网民的智慧。
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实现虚拟社会的依法治理。事实表明,诸多网络失范问题,主要源于互联网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形形色色的网络失范问题,就必须加快相关互联网立法进程。只有为互联网虚拟空间织就健全的法网,虚拟社会的规范有序发展才有了根本的保障。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依据权威科学的法律法规而不是红头文件甚至个别领导的指令管理虚拟社会。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目前我国出台了上百个有关互联网的法规,但网络立法依然存在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网络立法,充分营造虚拟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无疑是当前虚拟社会管理的当务之急。
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强化虚拟社会企业和网民的社会责任。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决定了虚拟社会需要倡导更强的行业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担当。遗憾的是,不少商业网站、网络平台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吸引眼球和追逐利润而不择手段,八卦新闻、虚假报道充斥其间,网络水军兴风作浪,极大地阻碍了虚拟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在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监管的同时,更要针对虚拟社会的特点,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强化虚拟社会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在虚拟社会担当社会责任。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加强对计算机房、网络接入点的管理,及时把有害信息隔离在网络之外。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要协助政府积极倡导文明上网、抵制不良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要加强对内容和网络行为的监督,净化网络环境。广大网络媒体应从自身做起,恪守道德底线、把握职业操守、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虚拟社会的服务意识。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寓于管理之中,虚拟社会管理本质就是为虚拟社会的媒体、企业和网民提供服务。政府对网络的管理,更多地应该体现在服务上,建立政府与网络的良好合作关系,政府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获取民意,而互联网为公共舆论提供平台,扩大自身在市场的分量。政府和网络之间的良好互动可以促进网络的自身发展,同时,又能更有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促进网民有序政治参与。
着重培育虚拟社会的建设性力量。如同现实社会,虚拟社会既有建设性力量,也有破坏性力量。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就要重视和善于培育虚拟社会的建设性力量,创新网络虚拟社会服务引导机制。
一言以蔽之,虚拟社会管理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需要各级官员开放开明的心态,更需要全社会建设性的合作和努力。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室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