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出台《关于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的意见》,要求全市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党组)在任免干部时,均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目前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在任免重要干部时都采用了党委票决制,但在省级层面,北京市是首个在干部任免中全面实行票决制的地方。
2001年以前,各级党委任免干部一律采用决议制——先由组织部门考察、推荐候选人,再经党委等领导干部任免决策机构评议,确定领导干部人选。由于党委讨论人事一般是“一把手”先表态或最后表态,导致干部任免实际上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容易滋生和助长用人腐败。与决议制不同,票决制要求在任免干部时,党委常委或党委委员对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在票决制的程序设计中,党委“一把手”与其他常委或委员一样都是一人一票,理论上不再具有个人说了算的条件,有助于防止干部任免上的个人独断,遏制用人腐败。两相比较,在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的平台上,票决制显然具有更多的民主因素。
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的党委票决制,是党内民主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初期探索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将票决制改革推向更高层级和更深广的领域。据报道,在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过程中,同一个领导干部职位是否要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北京市委组织部并未明确。如果将全面票决制与全面差额制结合起来,以差额票决增强票决制度的竞争性,就能真正体现“票决选举”的民主实质。
票决制“一人一票”虽然体现了平等的内涵和民主的价值,然而,仅靠票决制却难以避免党委“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如果“一把手”个人的权力和影响仍然足够大,即便在票决任免干部时,他和其他常委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但他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和方式,对其他常委或委员施加影响和压力。这样,票决制“一人一票”就沦为了“程序空转”,党委“一把手”以票决制为掩护,仍然达到个人说了算的目的。
为避免票决制“程序空转”,避免“一把手”以票决制之名,行个人独断之实,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多方面的“配套建设”,切实规范和约束党委“一把手”的权力,防止“一把手”对其他常委、委员和普通党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在十七大报告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是作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方面的内容提出来的,其他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等。这就是说,干部任免票决制不可能在党内民主中“单兵突进”,它需要与党内民主的其他措施、制度互相配合、互为促进,才能取得可靠的、可持续的成效,才能与其他措施、制度一道,不断提高党内民主的整体水平。
在中国,执政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包括以人大制度为主体的国家民主和城乡基层选举制度为形态的社会民主的先导性。党内民主不仅仅只是执政党内的民主,而且还能对人民民主产生直接的示范效应和带动效应。作为党内民主的重要举措,干部任免票决制对应于人民民主的制度建设,应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制度。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任免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人大的人事任免,包括人大依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任命有关人员担任职务或免去其职务,包括选举、推选、任免、罢免、批准任免、补充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以及接受辞职、撤销职务的权力。在现实生活中,人大的人事任免权有时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成为对各种不正常“人事运作”予以机械确认的“过场”。人民民主的发展,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向党委的干部任免票决制“看齐”,理直气壮地行使好自己的人事任免权。
从党委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到全面推行党委任免干部票决制,从干部任免票决制与其他党内民主制度齐头并进,到党委任免干部票决制度助推人大人事任免制度,有理由期待,中国发展和扩大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条民主建设之路将越走越宽。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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