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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进步性意义重大
www.fjnet.cn 2011-09-02 17:24  肖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南方网)

这样的解读被很多人理解为,新的刑诉法将导致“秘密拘捕”被滥用。在目前的我国法治理念和执法环境下,这种担心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因为执行这种权力的公安部门如果不提高素质,不加强法制精神的养成,这完全可能存在滥权问题,但这个问题也不是仅仅体现在这里,在新旧体制转型期间,权力部门的这种不到位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不能因泼掉洗脚水连婴儿一切倒掉。新刑诉法的进步性应该得到昌明,而不是倒退。

被媒体广泛列举的有可能导致“秘密拘捕”的三种情形,前两种都好理解,唯有“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不易被理解,其实这正是新刑诉法的最大亮点,这一条必将使很多人感到背寒,那就是“贪官”。

为何有此一说,在党的纪律处分中,有一条叫“双规”,它就是在规定地点、说交代指定问题。被双规则者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界定的情形,他被秘密或无告之带走,他被监视居住。但这只是政治处理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广泛使用,并且具有很现实的作用,但没能体现党依法治国的理念。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对哪些贪官最适合,一是他们是官,关系网发达,较早公开完全有可能影响案件侦破,二是面对目前腐败案件高发,窝案增多的情形,刑诉法有了这条规定,将会发挥公安按部门的强大侦查力量,直接接入反腐败工作中去,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精神,必将提高我们的反腐力度和惩处效果。

这次新的刑诉法中有这么一条界定,其实就是把“双规”上升到法治的轨道,符合党的通过法律把党的意志体现为国家意志,并以此治理国家,这不仅是对腐败分子更为有效的打击和震慑,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惩处腐败的决心,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在实践基础上的一次总结和进步,并非某些人理解的倒退,而将成为反腐利器。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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