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罪犯需要刑诉法另眼看待
www.fjnet.cn 2011-09-02 21:51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次刑诉法的“大修”亮点颇多,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另眼看待和特别关照,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修改力度大,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彰显了刑罚的人道性和谦抑性,凸显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堪称刑诉法修改不容忽视的一大亮点。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罪犯需要刑诉法另眼看待和特别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有望撕下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标签”,为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卸下心理包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草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长期以来,“前科报告义务”意味着未成年人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无限期地保留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则会引起严重的负面效应,将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影响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有可能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犯提供了一个“清白”的社会角色定位,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谋而合。当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还是有差距的,立法还需要继续给力,进一步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彻底撕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

特别诉讼程序,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的“量身定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刑诉法草案特别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力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刑诉法是解决程序正义的重要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赋予更多的甚至是特别的程序正义,不仅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需要。一言以蔽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确需要刑诉法另眼看待、量身定制和特别关照。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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