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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大佬”获刑的双重拷问
www.fjnet.cn 2011-09-13 15:05  张玉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因为一桩命案,被警方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此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引发了坊间热议。(9月12日《新快报》)

一个花季少年,却被认定为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佬”,并指挥实施了一场旨在“报复”的群殴行动。这顶与其年龄和能力极不相称的“帽子”,不仅被其家人指为是“大摆乌龙”,舆论对此也颇有微词。人们不禁要问: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森高社”QQ群算不算“非法组织”?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林小森缘何竟成了“森高社”的少年“大佬”?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警方之所以把林小森认定为“11·6”命案的指挥者和“森高社”的大哥,主要依据有二:一是“森高社”中的“森”与林小森名字的“森”相同,且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为“森哥”;二是命案当日“森高社”组织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事宜。事实上,这些认定理由多为牵强附会的“推理”,并无事实依据。警方仅凭一次群殴事件就把虚拟的“森高社”QQ群定性为实体的非法组织似有不妥;而在没有弄清林家“聚会”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仅凭“时间点”的巧合就给予“预谋”报复的判断也有失草率;更荒唐可笑的是,身为所谓的“森高社”“大佬”,林小森竟既非其创建者又非群成员。而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的挺身而出,更让警方张冠李戴的认定不攻自破:“‘森高社’是我建起来的QQ群,我是群主!”。

笔者以为,透过“11·6”命案,尽管人们可以对警方的定性充满质疑,但事件本身引发的双重拷问却值得关注。

首先,青少年“结伙”犯罪现象蔓延值得警惕。时下,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在缺乏兄弟姐妹手足之情的背景下,渴望通过结交“伙伴”寻求情感释放和安全保护,而好奇、冲动和“仗义”的心理特性,又极易让友谊的“伙伴”演变成寻衅滋事的“团伙”,尤其是厌学贪玩的孩子,更容易沾染不良习气而误入歧途。李双江在谈到儿子寻衅滋事时就曾表示,“儿子现在处于青春期,有逆反心理,太冲动,平时在外面也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可见,孩子结交什么样的朋友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形成至关重要。对此,社会和家庭要予以充分关注和科学引导。

其次,如何防止虚拟的QQ群异化为实体的非法组织。随着信息交流手段日益发达和便捷,人们往往通过创建各种名号的QQ群以聚集人气、交流情感,这已成为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让虚拟世界成为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让网络成为化解矛盾的沾合剂、救赎道德的传播器,才是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初衷。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这种善良愿望却往往被扭曲和异化。尤其是好奇贪玩、性格可塑的青少年,如果引导不当,“QQ群”很容易成为寻衅滋事的“团伙”而不是“学雷锋小组”或“志愿者队伍”。就本案而言,周星星心血来潮创建、众多青少年好奇参与的“森高社”,最终成为聚集滋事的平台,背离了“可以和同学好友在里边聊天,大家有什么心烦的事,有什么好的游戏,都可以在群里交流”的本意。因此,通过引导将“QQ群”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成为公平正义的推动力量,应是“11·6”命案带给社会的重要警示。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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