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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老人反被诬,法律不能再当旁观者
www.fjnet.cn 2011-09-13 16:01  钱桂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除非有人证物证,否则我不会再去扶跌倒的老人!”广东肇庆的阿华在扶起倒地的70多岁阿婆却遭诬陷后表示。肇庆城区交警第一大队相关负责人8日向媒体表示,警方在事发后向阿婆的亲属提到,如调解不成功将调出相关监控录像作证,结果事发三天后,阿婆在亲人陪同下向交警主动澄清,自己摔倒与阿华无关。(9月10日中国新闻网)

又一起扶跌倒老人被诬陷的事件出现了,所幸结果还算圆满。这与十几日前发生的一起事件如出一辙。8月26日,江苏如皋司机殷红彬在驾驶公交车途中,停车搭救一名骑车侧翻的石老太太,反遭获救者诬陷为撞人。幸亏公交车的监控录像将救人的过程清晰记录下来,得悉有这段录像后,石老太太表示道歉。(8月30日《扬子晚报》)

这两起峰回路转的悲喜剧,虽然好心人恢复了清白,但人们却高兴不起来。设想一下:假如没有监控设备,救人者如何能自证清白?他们会不会再重蹈彭宇的覆辙?这两起事件和彭宇案件本质上没什么区别,都是善良被邪恶压制的结果。

接二连三地发生的同类案件,虽然结局不同,但是却产生同样的社会效果,个人私利对道德的步步逼近,某些个人完全不顾廉耻,恩将仇报,伤害了人们的善良之心,摧毁了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伤害了人际间的基本信任。

止住快速下跌的人心,坚守住人类道德的底线,不能把希望都寄托于摄像头,万一某些地方未装摄像头或摄像头失灵了,那又该怎么办?因此,必须用法律的钢柱支撑道德的大厦。恩格斯说过:“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从根本上看,要倡导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就必须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让好人不流泪,让坏人不窃笑。

有人提议对恩将仇报者以诈骗未遂罪追责,这提议很好,符合现阶段的国情。如果法律再不对见义勇为的救人者伸出保护之手,以后谁还敢做好事?谁还敢搀扶跌倒的老人?道德不是万能药方,不能医治一切昧着良心的“病人”,某种程度上还须法律的猛药方能奏效。

因此,只有予以法律惩处,才会让那些恩将仇报者明白:歹心有恶报,随便诬陷好人,法律绝不会不答应,会让诬陷者付出一定的违法成本。也只有让法律惩恶扬善,才能维护公平正义,让好人心安,让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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