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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路人不救”应尽快为见义勇为立法
www.fjnet.cn 2011-10-18 07:49  杨燕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其实,与其给见死不救治罪,不如给见义勇为立法。

一方面,给见义勇为立法,显然是为了彰显真善美的高贵品质,这与现代法治精神完全契合。而同时,当给见义勇为者立法之后,见死不救的“生存土壤”,其实也在不断紧缩。而另一方面,给见义勇为立法,还能确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这可谓一举两得。

至于如何操作,可实施“拿来主义”。如加拿大安大略省颁布的 《见义勇为法》第一条规定: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而在新加坡的相关法律中,却明文规定: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这些“外国经验”,在见义勇为立法上,其实是在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这般立法初衷,有必要加以借鉴。

当一次又一次见死不救事情发生时,当小悦悦还躺在重症病房,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时,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应该提上议程了。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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