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女自杀 罪在何方?
www.fjnet.cn 2011-10-24 10:34 左娜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女儿虽只有2岁多,但也是人,何莉作为其监护人,不呵护好其生命,反而抱女儿自杀。这实则是漠视女儿的生命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幸,小女孩未死,何莉的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 何莉因与婆婆争吵,心理感到无法平复的郁闷,遂产生了自杀念头。其根源,一是何莉性格内向、自尊心强,受到挫折后心情抑郁寡欢时而寻找爆发的突破口;二是当何莉感到绝望时,缺乏相应的社会援助。 何莉抱女儿自杀,虽体现了她处理情绪和问题的脆弱与无能,也折射出了社会有关部门对打工妇女、两地分居妇女的关爱缺位。因为像何莉这样抱女自杀的事例早有所闻。农妇母亲抱幼儿跳井自杀,贫困母亲抱儿跳河自杀,幼子哀哭“妈妈我听话”,等等这些,早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如何解决妇女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保护“精神上的弱者”;如何解决农村贫困妇女的出路问题,给她们“活下去”的一条出路等等,早该成为社会保障机制研究的课题。否则,相应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所烙下的亲情之痛,可能还会上演。 有资源数字显示,我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特别是在15至35人群的死亡中,自杀是第一死因,其中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自杀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卫生领域一个突出问题。无论是母亲抱女自杀,还是女儿自杀救父等等,都说明有关部门不能把女性自杀的责任仅仅推给她们不理智,作为执政为民的政府部门,作为保护妇女权益的组织,都不宜当“甩手掌柜”,理应从政策、制度和心理救助上多给她们一些关爱,让她们永远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温暖阳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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