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打“强心剂”能助追逃行动走多远?
www.fjnet.cn 2011-10-26 19:37 徐云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抓不回人,所交的1000元保证金要不回是小事,逃犯不能被绳之以法是大事”。说话的这位是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洪,他刚刚在该县内部公开竞标中竞得抓捕一名逃犯。此次竞标标的共有12名罪行严重的逃犯,中标后民警要交1000元保证金,签下一个月内抓捕成功的军令状。如果抓捕失败,要扣罚保证金,还要做书面检讨;如果抓捕成功,则给予5000元奖励,考核、任用还能优先考虑。(据2011年10月26日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逃犯不能被绳之以法是大事”,这位副局长还算是一位有职业良心的人。问题在于,既然让逃犯及早归案是大事,那么案发后就应该把侦破当成大事来办,抓住战机,一鼓作气,及时告破,何必非要等到有了奖励才动真格呢? 这不免让人自然而然地联想到了“有钱能使鬼推磨”。不可否认,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警察也是人,生活离不开钱。但是抓捕逃犯毕竟是其份内的差事儿,这和农民必须种地打粮,工人必须做工出产品,军人必须戍边卫国是一个道理,不应该掺杂进去现金奖励和升职等诱惑,竞标破案让庄重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变了味,让人听了心里觉得特别扭。 我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享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权,担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警察履行职责,显然是不附加任何额外条件的。 尽管抓捕成功给5000元现金是奖励,但这属于滥奖励。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其进取心和荣誉感,发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这表明,奖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而奖励的具体实施,又直接关系到奖励的效果。滥施奖励,不仅会损害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而且也会混淆人们的价值取向,混乱工作的导向,诱发人们一切都“向钱看”,没有钱就玩不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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