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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被盗车先付破案奖金是霸王条款

www.fjnet.cn 2011-12-23 17:07  刘凯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乔书劢上个月丢了车,最近车辆在山西朔州被警方找到了。按说,侦破了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对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和车主都是件好事,但当公安机关“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要车辆估价20%的“破案奖金”被拒后,这桩好事却让各方陷入尴尬处境。一方面,车主面临有车不能取的困难;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称是“合法”收取奖金;同时,保险公司也称对于不合法的支出是不会支付的。(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警方破获盗车案件,为失主挽回了经济损失,从感情上讲,警方按车辆价值获取一定的酬金,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失主领失窃车先向警察颁奖实际上存在悖论。

众所周知,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人民警察的份内职责。既然公安机关日常支出由公共财政负担,公安机关侦察并破获案件,追回被盗车辆是其法定义务,不管是向保险公司还是向车主个人收取破案奖金都值得商榷。而且警察做好本职工作获得重奖,也传递出乱设奖项的错误信号。容易让人产生警察做本职工作也要给予额外奖励的错觉。在我看来,即使对破案有功的警察进行奖励表彰,也应该在警察系统内部进行,不应要求失主预先“垫付”奖金。

换个角度说,如果警察追回被盗车辆按比例给予奖励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由纳税人供养的警察如果没有破获案件,当事人因被盗被抢蒙受损失,警方是否要接受处罚,赔偿失主损失呢?

笔者注意到,山西朔州警方是在“公事公办”,要求失主颁奖有公安部的内部文件依据。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朔州警方帮失主追回被盗车辆,索要破案奖金,并没有错。

但是该通知出台于1994年,十几年过去了,该通知精神未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各种有悖行政许可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都应该进行清理。退一步讲,即使该通知合法有效。通知也是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与投保人无关。对失主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警方收取破案奖金只能由保险公司支付,根本无权要求车主“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而且失主很有可能为部分“奖金”买单。一个简单的道理是,虽然失主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所“垫付”的奖金,但是保险公司与公安部早有内部协议,如果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条款评估失窃车的实际价值,这个差价由谁承担?失主没有理由在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当“冤大头”。

这样看来,警方追回被盗车辆向失主索要奖金,既于法无据,也于理不通。我在为失主叫屈的同时,更期待该事件引起警方的重视与反思。警方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了考虑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外,更应该反思自身职责,检视内部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多从民众角度思考问题,更好地执法为民。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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