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责任”需要“表决制度”
www.fjnet.cn 2011-12-27 15:32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党政领导班子中出现党风廉政、用人失察等问题时,如何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北京市市委、市政府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办法》,提出了“确责”新规。(新京报12月27日) 人们常常发现,社会事务重大决策失误导致惨痛损失后,竟然无人站出来承担责任。决策前“拍脑袋”,决策时“拍胸脯 ”,出事后“拍屁股”。掩饰“三拍干部”的招牌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结果总是“集体不负责”,“无人负责”。《北京市实施办法》“确责”新规提出,“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这无疑算是与时俱进的举措,政治文明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办法》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但如果对错误决策曾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虽没被采纳,该名领导班子成员也享受“免责”待遇,不承担领导责任。笔者赞赏的是,“集体责任”有了落脚点,“一把手”,“分管成员”名正言顺地承担起“集体责任”中的“领导责任”,从此,“集体负责”不再是“无人负责”。 笔者还要赞赏的是,《办法》规定,“对错误决策曾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者,“不承担领导责任”。这个规定,就是鼓励成员勇于提出针对有关决策的不同意见,而且与自己的利益挂钩。这让人想到有些国家议会通过议案时,议员们向公众明确自己的态度,是支持还是反对,并为此承担后果与责任。在我们一把手负责制的背景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常常沦为一把手决策,成员们为了自己的位子,战战兢兢,唯唯诺诺,甚至谄媚叫好。 笔者颇有异议的是,“对错误决策曾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成员享受“免责”待遇,为什么要加上“虽没被采纳”的表述?“反对意见”是否被采纳,不是“提反对意见者”所能掌控得了的,难道与是否“被采纳”相关联?不掌控,不负责,这是权责对称原则。对待重大社会事务的决策,为了日后明确决策责任和政绩归属,有必要让所有成员明确自己的态度和选择,有必要实施“表决制度”并予记录备忘,化“集体责任”为“个人责任”,以此减少决策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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