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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一下“警察开枪奖”的制度规范

www.fjnet.cn 2012-02-06 07:53  贱言献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月3日凌晨,广东湛江、徐闻两级公安机关民警经过几个小时的追捕,依法果断击毙开枪拒捕的抢劫团伙疑犯苏×选,抓获同案疑犯李×炀。当日,徐闻县委书记、县长专程去看望全体参战的公安干警,表示慰问和感谢,并送上20万元,用以表彰奖励公安机关连续作战并迅速侦破此案件的公安干警。(《南方日报》2月4日)

可能是由于报纸新闻篇幅的限制,并未对这20万元的来历、用途详细解释清楚,所以引发了争论。赞成者有人认为干警冒着生命危险击毙歹徒,该奖,有人认为20万奖励干警总比用在“其他地方”好;反对者认为,公安警察抓捕犯罪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正常工作,是职责义务,为何还要奖励?还有人担心,这样奖励下去,会不会导致不给奖金就不办事的心态蔓延。似乎各有道理,可能武断地作出该奖与不该奖,都是不妥的,但有一点值得关注,就是行政奖励的规范透明问题不应忽视。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规定了10种情形。湛江公安干警冒着生命危险连续作战,成功击毙持枪劫匪,符合“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的情形,符合“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的情形,符合“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的情形,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无不妥。但新闻之所以成为新闻,是因为新闻不常发生,湛江的这次奖励,在成新闻之后还需要思考:是否存在偶然随意的一面?公务员奖励如何更加规范?

近些年来,某某政府事业单位或公职个人获颁“重奖”的新闻,屡见不鲜,对于公众而言,对作为掌握公共资源的政府事业机构,如何颁奖、如何获奖、奖金从何而来、如何使用等却不甚明了,而如何规范这些行为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因为政府事业机构,是非营利性单位,其掌握的公共资源都来自于自纳税人,公务员只是纳税人的雇员而已,对政府事业单位或公职个人的奖励,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纳税人同意,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如何确保奖励政府事业单位或公职个人遵循上面两个原则,在当今的代议制民主社会,首先是通过民意机构立法,制定游戏规则,让奖励情形清楚、程序规范、方案科学;其次是民意机关质询与批准,避免过多过滥、公权自肥,确保奖励效用的正常发挥;再次,还应举办公开的授奖仪式,既表明获奖的庄严圣神,同时也是宣传教育,树立榜样。即使是民意机关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事业单位来执行奖励,一般也会匹配严格的问责制度,以约束行政奖励,避免沦为“自己奖励自己”的变相福利。

新闻报道中,湛江警方获得奖励的依据,并不清晰。但就我国整体情况而言,虽然近几年对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制定《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呼声很高,但目前还并未出台。一些地方,尝试性地制定了一些行政文件,但基本上都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因此,对湛江警察击毙持枪劫匪获奖20万一事,我们有必要抛开论述性的争论,沉下心来做一点建设性的制度程序。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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