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还韩寒一个公道吗?
www.fjnet.cn 2012-02-07 09:16 刘练军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针对打假斗士方舟子公开质疑韩寒《书店》、《求医》、《三重门》等早期作品存在“代笔”一事,韩寒已经向上海普陀区法院正式递交了诉状,对方舟子因质疑代笔所造成的名誉损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与此同时,韩寒又通过其博客宣布“这样的口水战毫无意义,就此收笔”。 那法官最终能成功化解方舟子与韩寒之间的代笔之战吗?换言之,如果韩寒受质疑的早期作品确实不存在代笔问题,那愚见以为,答案是否定的。法官不是万能的,代笔与否绝不是法官所能解决的,原因很简单,代笔与否的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官能解决的仅限于法律问题,而不包括道德诚信问题。 诽谤是法律问题,法官能解决。任何人都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1条)。为了强化对名誉权的保护,我国刑法还设置了“诽谤罪”(第246条),对于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官完全可以“诽谤罪”惩罚诽谤者,给被诽谤者一个说法,还被诽谤者一个清白。 在本案中,即便方舟子的诽谤罪名成立,韩寒赢得了诉讼,但依然不能澄清韩寒作品是否真的存有代笔问题。法官的判决所能定谳的仅仅是方舟子造谣、诽谤与否问题。法官可以判定方舟子在质疑代笔的文章中是否捏造或虚构事实,但法官既不能消除方舟子文章中合理质疑带给韩寒的负面影响,更不能禁止方舟子今后继续通过分析韩寒作品将合理质疑进行到底———方舟子已然宣布他会这么做。也就是说,韩寒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只向世人证明了方舟子在“代笔门”中诽谤了他,仅此而已。至于方舟子已经并将继续的合理的代笔质疑,法律帮不了他。因为那是方舟子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对公众人物的必要之恶。 那法官都解决不了的代笔问题到底是个什么问题呢?打个粗俗的比方,代笔犹如通奸,而不是强奸,法律管不了,也没法管。众所周知,包括我国(限于大陆地区,台湾地区除外)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通奸除罪化了。何以如此,因为对于双方自由自愿的行为即便不符合大众道德观念,法律也不宜过于干扰,相反,还要保持适度尊重。毕竟,尊重和保护人的自由与自愿,乃法律的精神旨归所在。 代笔亦如是,它自古以来就是代笔者与被代笔者双方自由自愿的产物。现实世界中,可以好不夸张地说,代笔犹如通奸,是无处不在的。美国现任国务卿希拉里的自传《活着的历史》就系他人代笔之作,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只要代笔者与被代笔者双方先小人后君子,把代笔之作的版税协商分配好,不因稿酬分配问题失和,那代笔就是法官永远无缘置喙的非法律问题。而即便双方因事先协商不周导致事后失和并诉诸法院,那法官要裁判的也不是代笔真假问题,而是代笔者与被代笔者双方对代笔协议或契约的履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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