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抢”元宵做慈善,这算哪门子慈善?

www.fjnet.cn 2012-02-08 15:08  陈小二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月2日,哈尔滨双城市一些副食店商贩被当地城管强征了数十或百余袋元宵。商贩称,城管当天开着三辆车在大街上收元宵,然后送给当地敬老院。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就是个抢的单位,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2月7日据央视)

这位说出“这就是个抢的单位”这种话的城管,不知道是否是哈尔滨双城市城管执法局雇的“临时工”。 在这起引起争议的执法事件中,无论是去执行任务的城管,还是回答问题的“临时工”,都可以说犯了三个很严重的错误,以至于触了众怒。

首先,城管不清楚何为强征。倘若是战时或者是突发事件中出现“强征”市民财务的情况,相信大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对征用的适用范围非常严格,除因国家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外,一般唯有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征用公民财产。如因抗击非典之需而紧急征用某些物资;特别紧急的甚至虽可以即时强制征用,但事后需要按照行政权限补办批准手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试问,去敬老院给老年人送元宵,能算的上紧急情况吗?不知敬老院里的老人是急需这140袋元宵救命呢还是需要当药引子治病?行政执法的基础必须是有法可依,可是,在这次“强征”过程中,不知双城市城管执法局依的又是哪部法律呢?

其次,城管不清楚怎样做慈善。慈善的目的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危救困。人们既不能用打家劫舍的钱去资助失学儿童,也不能以“为了穷人、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名”,动用别人的财产。因为这样做,一来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二来违法了慈善自愿平等的原则。

任何扶危济困的行为,必须由捐助者自愿决定,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利强行别人做慈善。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动用公权力“命令”居民、职工捐款的情况,这样的做法,实在是有违慈善的初衷。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