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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打假举报人奖励制度可行

www.fjnet.cn 2012-03-01 07:59  季建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月20日,被誉为“民间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函建言,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质量法》等法律,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检举人可分享行政罚款的50%作为奖励。同时,建议建立检举受理回执制度和处罚决定抄送检举人制度,要求行政监管机构接到检举后出具书面回执,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检举人(见2月28日《新法制报》)。

对于食品、药品造假的现象,不仅让消费者蒙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食品、药品造假的现象,也有可能严重危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最近一个阶段里,许多国家运动员集训队,对于队员在外面用餐的问题,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了。一些国家运动员的集训队可以“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而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是难以实现自己养猪、自己养鸡自给自足的局面的。

诚如打假者王海所言,打击欺诈行为靠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是完全靠不住的。在一波又一波的食品和药品造假现象中,许多商家欺诈行为的被发现,被公之于众,许多都是广大的消费者和媒体跟踪报道的结果。

2011年底,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认定职业打假人刘江(真名黄勇)伙同另外两人以举报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相威胁,勒索全国各地309家电视台,涉案金额多达24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江有期徒刑7年,另外两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缓刑)。

许多地方电视台利用虚假广告,坑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相反地是打假者惩治电视台的欺诈行为,反而被法院罗列上勒索全国各地309家电视台的罪名。这样荒唐的判决是在保护谁的利益,这样荒唐的判决是在维护谁的“合法”权益?正是消费者打假缺乏法律上应有的支撑,才是导致打假者锒铛入狱的悲剧。在打击欺诈行为靠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是完全靠不住的情况下,发动广大的民间资源草根力量,对于民间的打击行为给予行政罚款的50%作为奖励,是涤荡食品、药品造假现象的利器。

民间打假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添置有关打假的设备和装置,更需要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打假者费时、费力、耗费经济资源,却得不到有效的经济保障,也就会让打假者的热情日渐枯竭。而且民间打假剥夺的是造假者的商业利益,也就导致民间打假充满了风险。我们常常说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让欺诈消费者的人倾家荡产。可是这样的表态如果没有制度上的保障,只能成为不切实际的空谈。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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