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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劳动”坚定地传达出法治信仰

www.fjnet.cn 2012-03-02 07:41  龙运灿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公布该条例。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明确提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3月1日中国新闻网)

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侵害。而这种做法,也是沿用前苏联的一些做法,认为违法犯罪者对法律的蔑视是因为缺乏劳动,于是出现了“强迫从事生产劳动”的做法,且一度甚为风靡。现如今,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法制意识的增长,一些固有的、陈旧的意识,早该摒弃了。“强迫从事生产劳动”即是这样一例,如今出台规定“禁止”,显然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拘留本来是一种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更多的是一种“教育”含义,而对其进行“劳动改造”,本来就不在行政处罚之列,而这次的《拘留所条例》中禁止“劳动改造”,自然是回归法律正义的一种举措。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无论其是否犯罪,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有其他各种的社会权利,毕竟天赋人权。

《拘留所条例》虽然规定“不得强迫从事生产劳动”,但要真正落实下来,仍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者,现在的拘留很“松”。很多重大的违章事故,一些影响恶劣的治安事件,都是需要行政拘留的,拘留的人多了,管理的难度就大了,而加强其中监督的程序也就复杂了,对《拘留所条例》中的规定与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很可能大打折扣。毕竟,我们从不缺少法律,缺少的多是对法律的执行力。

二者,侦查、羁押不分离。侦查、羁押本应分离,这也是国际做法,理应将看守所划归到司法行政系统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已决犯和未决犯(包括犯罪嫌疑人),是避免口供至上、刑讯逼供的机构性制约。如果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预审人员要提审嫌犯,需要办严格的手续,这就可以防止被拘留者“被强迫从事生产劳动”的可能。

尽管《拘留所条例》在执行中可能遭遇一些困难,甚至走样变形。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中所能传达出来的法律善意是不容被否定的。这与之前的《刑诉法》中废除刑讯逼供、坚持“无罪推定”、保证疑犯“沉默权”等一样,都坚定地传达出法治信仰。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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