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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胸怀对金牌教练拒交奖金

www.fjnet.cn 2012-03-02 07:46  吴 乔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惯常的思维是,单位养着你,你获得的奖金当然要由单位统一分配。这个模糊道理正是奖金分歧根源。事实上,这里要分清两种情况,能够获得奖金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奥运奖金归谁本不是问题,却在体育“举国体制”下成为问题。消息称,残奥金牌教练汪成荣受中残联奖励近150万,却被汪所属单位青海体育工作一大队要求上交重新分配。汪拒交,单位就停他的职。类似的难题还有奥运冠军的奖金分配问题,一度困扰体育界这么久,是到了厘清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汪成荣之于青海体工一大队,与运动员之于国家队,实质是一样的,都是个人与单位(国家)的关系,这是“举国体制”下的一种特殊关系。国外是自己打比赛、挣了钱归自己,谁也无权来主张奖金分配。我们是国家拿钱养这些体育单位,通过单位给运动员提供全方位的条件,给运动员发工资。为的就是运动员为国争光,打出国家的形象与精气神。那么,代表国家的单位有权来主张比赛所获奖金的分配吗?

惯常的思维是,单位养着你,你获得的奖金当然要由单位统一分配。这个模糊道理正是奖金分歧根源。事实上,这里要分清两种情况,能够获得奖金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当然归单位,如果是个人行为当然归个人。职务行为就是,获得这个荣誉和奖金靠的是职务,换什么人都行。如果只有特定的个人凭靠自己的能力才能获得,换别人就不行,那就是个人行为。

无论是那些奥运冠军运动员,还是教练汪成荣,显然不是换个人就能行的事。如果不是汪成荣所带出的运动员,当年就未必获得3金1银的佳绩,“派个张三李四出去”的结果恰恰不一样。也正因此,中残联奖的是汪成荣,奖金打入的也正是其个人账户。

之所以常有奖金主张错位发生,就在于运动员所在单位,方方面面都在为他夺冠服务,因而便认为既然“军功章有你一半也有我一半”,背后的奖金也应一样。其实恰恰不一样。国家组建相应体育单位的目的,不是为奖金,而是为国家荣誉,这与商业单位以挣奖金为目的完全不同。体育单位的人,也都是为这个荣誉而非个人去服务的。如果国家奖励单位奖金,单位才该分得名正言顺。这就是今日社会上要把各种奖项单列的理由,奖给个人的有单项奖、奖给集体的有集体奖、奖给单位的有组织奖,怕的就是搞混。

是以,“举国体制”下的体育单位要有“国家胸怀”,培养的运动员为国家争得了荣誉就足够了,不要在冠军奖金一类问题上“小家子气”,如果不满足、不服气不妨申请一个冠军“培养奖”“组织奖”之类的奖项。还是让冠军荣誉归国家和冠军个人,让冠军奖金归冠军自己。

  •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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