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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负责”不如当下明责

www.fjnet.cn 2012-03-20 08:45  易国祥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深圳市拟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实现责任到人。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我赞成《长江日报》评论员关于问责制需要反思的观点,理解对最大纵深的“消极防御预案”能否“落地”的怀疑。我要说的是,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首先要让当事公务人员在公务行为之前明确自己有何责任。

在美国的公务行政制度运作中,最起码的一条是,每个人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出了事的话,任何一个人都必须使陪审团相信,他在执行命令时是确信该项命令不违法的,否则,执行者照样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责任,该坐牢的还得坐牢。在这条规则之下,美国的高层领导很难在一项违法行为中,任意推动自己的下属。

尽管我国在最近立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整个行政生态中仍然流行“理解的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官大是理,人微言轻。有些安全事故和腐败案件被追究,浮出水面的那些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责任者,有的本来难以承受之重,有的可能是受命顶包。很多真正的责任者,说客观点是挂一漏万,说直接点是金蝉脱壳,法纪利剑往往与他们的外套还相距甚远。

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像西方人那样相当在意当事人是不是“知法犯法”,特别是对“知法犯法”的重惩事实上没有成其为一项重要原则,导致很多人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权力意志办事,看领导脸色行事。事后,强者可能一推了之,弱者无奈替别人担责,有人在利益攸关的权力和舆论的庇护下受到同情与关照,也给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选择性执法”预留了空间。反过来,造成整个社会责任不清,运行失序,行政失信,有些恶性事件反复上演。

如果我们把公务行为的主体,无情地锁定在法律约束范围内,首先让他直面法律的威严,并规定,为了守法,不惜“顶撞领导”,可以断然拒绝,甚至付出行政运行的其他成本,那将大大减少“知法犯法”。这样,把违法犯罪的风险必然倒推到更具有权力的领导和上层,使其行为没有退路,权者必然收敛“行政智慧”,必然减少事后隐患。在这样的前提下,再来谈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我们没有太多理由坚持怀疑。再说,你现在的责任都分不清,难道多年后还更容易廓清,人们会更有担责的自觉吗?

  •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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