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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私刑是对法治的“反动”

www.fjnet.cn 2012-05-07 15:38  王垚烽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武汉江汉区常青一路站北新村发生令人唏嘘一幕:4名拾荒者在拆迁片区拾荒时,被拆迁人员当小偷捉住,罚跪近1小时。几位拾荒者胸前被挂上了“我是小偷”红字的牌子,直到警察赶到后,4人才得以解救。警方称4名拾荒者是否涉嫌盗窃仍在调查核实中。对于有人责令他们挂牌罚跪的行为,警方也在调查处理中。(5月5日《武汉晨报》)

“小偷”遭私刑,这已不是第一次了。就在上月初,一名妇女在福建晋江安海镇中山中路偷窃两个面包时,被店主当场抓住,为警示、防止她再次作案,店主将该名妇女绑在电线杆上,并在其胸前挂上写有“我是小偷”的纸板。除此以外,公权力动用私刑处理官民矛盾也不乏其例,比如曾经备受舆论关注的“杯具门”、“母老虎门”。

所谓私刑,指的是不按照法律程序施加给他人的刑罚,或者说是非法地私自对人施用刑罚。从法律的角度看,私刑的本质是有罪推定,表现为某些个人或群体无视程序正义,以私人意志为依据,私下对他人执行刑罚的侵权行为。一些人之所以热衷私刑,一方面源自司法公信力的不足,以至于部分民众将动用私刑视为伸张“民间正义”;另一方面,在于动用私刑的后果较轻。特别是在惩罚小偷这类事情上,有关部门对于动用私刑者的处理大多以批评教育为主,而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私刑的泛滥。

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距离法治国家的最终建成还为时较远,这其中最大的障碍在于,公众缺乏对于法律的信仰和对程序的尊重。必须承认,由于司法重证据、讲程序,不可能像私刑那样“高效”、“痛快”,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复仇”心理,但这正是我们追求法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滥用私刑尽管迎合了当事人即时的情绪宣泄的快感,却加剧了社会的暴戾之气。从这个意义上讲,私刑泛滥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反动”。

以拾荒者遭私刑、被罚跪一事为例,即便他们真是小偷,真的存在搬运电线、建材等物品的行为,那也并非人人能够喊打。因为如何处罚需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处,作为公民,被拆迁人员只拥有报警,或者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像现在这样又是罚跪又是挂牌子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甚至涉嫌侮辱罪。根据有关法律,可判处当事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总而言之,无论是谁,只要擅自对他人动用了私刑,都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公刑的严惩。如果一味以司法公信力不足为由,沉迷于私刑这种私力救济,那么法治势必越发边缘化,社会将陷入“以违法对违法,以犯罪对犯罪”的恶性循环。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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