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打拐应与完善法律并行
www.fjnet.cn 2012-06-20 17:27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3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对38件拐卖或拐骗儿童案件提起公诉,49名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仍然有很多家庭遭遇了骨肉分离之痛,他们的孩子至今不知飘零何方。深圳市政法机关表示,要更加重视发动民间力量参与打拐,加强政府和民间的通力合作,推动社会各方面形成打拐合力,为孩子们铺就一条回家的路。(6月19日《法制日报》) 近些年来,“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宝贝回家”寻子网站、“博爱童话园”等民间打拐力量异军突起,成为官方打拐的有益补充,一批被拐孩子获得解救。然而对于民间力量而言,打拐之路并不平坦,各种难题横在面前,爱心行动也因此变得步履维艰。比如,打拐自愿者人数总量偏少,没有固定资金来源,社会认可度低;在披露打拐信息的同时,容易出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民间打拐缺乏应有法律支撑,手段有限,解救难度大;甚至还出现利用打拐,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犯罪,让受害家庭雪上加霜,等等。 贩卖儿童一个治安难题,常常存在民间阻力。由于“敌在暗处,我在明处”,仅仅依靠公安部门的力量,必然受到诸多的局限性。同时,打拐关键需要有力的线索,而这些线索就来自民间。从这个意义上,只有专门机关打拐和民间打拐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解救被拐儿童才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保护好民间打拐热情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民间打拐需要不止是义愤之情,更需要理性、科学、合法的方式。 笔者认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打拐的作用,最大程度地规避现实存在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律的完善。比如,从法律上赋予民间打拐组织以NGO(非政府组织)身份,给予资金扶助,推进官方与民间的合作;明确民间打拐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使之恪守法治精神,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对公众参与预防犯罪的行为加以规范,让民间打拐行为有章可循,让善举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地得到实现;建立警民交流平台,广泛征集举报信息,整合公众掌握信息资源,挖掘对破案有帮助的线索;全面禁止儿童乞讨,完善儿童救济法律,等等。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遏制他们购买儿童的欲望,最大程度削弱卖方市场。 早在2008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10万名失踪儿童”。每个丢失的孩子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灭顶之灾,都是一场血泪的人间悲剧。如何让被拐的孩子尽快回家,考验着我们每个人的理性、善良和责任,更考验着我们完善各项法律的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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