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不能成为无限减免刑责的理由
www.fjnet.cn 2012-07-02 16:34 余明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今年4月19日至4月29日,一则《东海县富二代宝马车酒驾撞死孕妇,一尸两命》的帖子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全国网民关注。今天上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1075.44元。此前,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谅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万元。(法制日报6月28日) 积极对逝者及亲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体现了过错一方的认错态度。但是,对于一个酒后驾车、造成一尸两命且弃车逃逸的肇事者来说,仅仅的积极民事赔偿,就可成为减免刑责、判处缓刑的理由吗?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还规同时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肇事司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车,造成一尸两命,且事后逃逸,被认定全责,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且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院判处肇事司机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但判处的刑期,明显与法律的规定和肇事者的违法犯罪情结不符,刑事处罚明显偏轻,属于适用法律条文不当,需要纠正。 关于民事赔偿,不是完全不能成为获得刑事免责的理由 ,而是要有一个法律规定的限度,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而且要合情合理。在本案中,即使肇事者李某某的积极民事赔偿可以予以获得减免刑责,只是按照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和相关解释,李某某至少属于“酒驾”和“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制范围。也就是说,李某某的刑期应至少在7年左右,而不是所谓的三年,且还是缓刑,这与目前的整治醉驾的氛围和要求不合,与李某某这一事件引起的恶劣社会后果所需要的处置力度相差太远,与法律规定不符,与法制精神相悖。 况且,由于肇事者事前进行了巨额民事赔偿,事后的判决又如此之轻,虽然报道和法院的判决书里并没有说明这是由于积极民事赔偿而获得一定的从轻处理结果,但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如此的判决,让人第一个想到的不免还是金钱起了作用,民事赔偿成了获得无限刑事免责的理由,这需要有关方面给公众一个快速的、详尽的合情合理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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