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啊,你何时才能走出“单行道”?
www.fjnet.cn 2012-07-06 15:30 徐云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7月3日,27岁男子因抢救落水人员不幸身亡,落水者被救上岸后漠然离去。7月5日,其生前所在单位老板晏建伟带头拿出1万元悬赏,希望市民能提供线索帮助寻找被救者。晏建伟称“只希望被救者能现身,说一声谢谢,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据称,九成市民对此做法表示赞同。(据2012年7月6日《潇湘晨报》) 知恩图报乃人之常情。邓锦杰因救人溺水身亡,被救者上岸后一声不吭就走了,以及晏建伟的气愤与悬赏寻找目击证人举动,再次暴露了社会道德规范所遭遇的尴尬:面对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失衡,指望良心发现和内心觉悟常常是徒劳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人们总是习惯性地认为,道德的内容不是权利与义务,即道德规范并不通过权利和义务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是以历史传统、榜样示范、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为保证,通过对传统道德所明示的行为方式的认同来发挥的。这样,由于道德规范所明示的行为方式一旦不被人们接受和采纳,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补救,只能待以时日,或期待行为主体的良心发现与内心觉悟。 其实,道德并不是“单行道”,道德的内容并非只是“义务”。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应当对等,道德回报是道德规范践行者的一种权利,必须认可并积极保护。只有坚持物质利益驱动原则,才会有社会道德的“常青树”。 我国古代圣贤就很重视道德回报问题,春秋时期子贡赎人和子路拯溺的故事便是例证。鲁国规定,凡鲁国人看到本国人在他国沦为奴隶,可以将之赎回,费用由国家补偿。孔子的弟子子贡赎买了一个奴隶,但它“发扬风格”,拒绝了补偿。世人夸子贡高尚,但孔子却责备他说“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孔子另一个弟子子路救了一个落水者,人家酬谢他一头牛,他收了下来,孔子称赞他做的对,说“鲁人必拯溺者矣。” 从孔子的一忧一喜中可以看出,孔子对一种道德行为的评价,重点不在于细究好人好事背后是否有纯粹的道德心,而在于看此种行为能否形成良好的道德激励,社会效益有多大。如果一味地强调道德的高尚性,而忽视了好人好事应有的社会回报,那么道德行为就有难以为继的危险。不求任何回报的道德标准固然高尚,但并非人人可为,也难以长久可行。正是救人者获得了丰厚回报,才让孔子欣喜地看到鲁国会有更多愿意拯救落水者的人。 古今一个理,道德权利诉求不可小觑。尤其是在社会公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将物质利益与道德行为挂起钩来,不失为一种鼓励和引导人们推崇传统美德的好办法。过去,人们长期生活在“公”字体制里,道德行为一般表现为义务,属于纯粹的精神行为。由于人们思想上深受“道德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桎梏,道德回报问题常常因羞于启齿,而被忽视或回避,因而形成了“讲道德回报就不道德”的习惯思维定式,排斥对物质利益的保护。其实,这也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误区。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人们为之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邓小平同志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只讲牺牲奉献精神,不讲物质利益,就是唯心论。”可见,道德义务也不能例外,要注意与相应的权利相联系,相得益彰,不能背离。没有物质利益驱动,社会就不会有道德这棵“常青树”。任何时候只讲精神鼓励,不讲物质奖励,甚至以精神鼓励来抵消和冲刷物质奖励,人为地制造物质和精神的错位和背离,久而久之自然会使人们丧失精神追求,窒息进步的动力,即便是再好的道德行为也不会有人去追求。 不可否认,道德以尽义务为主要特征。但一个人施行了某种道德行为时,不以谋求权利为目的,这只能说明他的思想境界高尚,而社会没有任何理由因此而推断他可以不计权利就是合理的,是天经地义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说到底,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人治思维孽生的怪胎,是缺乏人情味的表现,也是对道德的亵渎和践踏。 无限制地增加他人的义务,就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鼓励和倡导公众弘扬传统美德的同时,应当善于制定并运用制度机制保证道德功效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今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在修订《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时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尽管社会对此争议较大,但其仍不失为弘扬传统美德的好办法,也应当成为重视道德回报的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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