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重获编制让人情何以堪?
www.fjnet.cn 2012-08-01 10:06 林 萧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曝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其中的缓刑人员赵某某被安置到环卫所,有事业编制。与赵某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的该所职工田秀英。田秀英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7月31日《山东商报》) 61名缓刑人员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且都是因受贿罪判刑,缓刑期满后被当地政府重新分配,获得事业编制身份,而身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的田秀英至今仍是临时工。在巨大的反差之下,不难看出政府对缓刑人员的“特别优待”,而对劳模代表却不屑一顾,如此做法不仅让人寒心,也是对劳动价值取向的刻意扭曲。 “受贿获刑”竟然还能重获编制,于法于理都让人无法接受。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此外,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61名缓刑人员都适用于此规定,理应得到开除处分。 按照阜宁县的说法,给缓刑人员安置入编“有政策依据”,所依据的为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曾专门下发“苏人通[2004]237号”文,该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或辞退。”原本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制度,却被阜宁县钻了空子,阜宁县的解释为“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可以不按该文件执行。”这样的理由不仅十分牵强,而且有极力逃避责任之嫌。 退一万步说,即便江苏省人事厅所发文件存在漏洞,也应让位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因为早在2003年12月,人事部就出台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第9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而阜宁县却没经过任何招聘程序,直接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对缓刑人员安置入编,上演了一出公权力凌驾法规之上的荒唐闹剧。 一线劳模辛勤工作三十多年却换不来编制身份,获刑人员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获取,如此颠覆法律纲常、人情伦理之举,不仅需要坚决遏制,还必须严惩相关责任人,给公众一个交代。同时,政府部门有必要进行深刻反思,关爱劳动者需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倘若只给劳模、人大代表等虚的荣誉称号,却没有任何实际性的改善,关爱劳动者终究只是一句空话,如何助推社会的文明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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