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兴业杯屏山时评网络征文> 关注 > 正文

遗体捐献应成为文明社会的常态

www.fjnet.cn 2012-09-05 11:26  储瑞耕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8月30日,南京市儿童医院一位16岁的先心病患者因病去世。她的父亲在女儿去世后,决定将她的遗体捐献给南京医科大学红十字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此前,她的一对眼角膜已捐给两个孩子。人们纷纷对这位父亲的义举表示敬意。

死亡是一个人生命的终点,当死亡降临,那仅剩下一件事,就是遗体的处置。

在死亡和遗体处置上除旧布新、革故鼎新,任重道远。遗体处置的简单化、科学化,既节约人力物力又文明卫生,值得在全社会大力推行。殡葬形式最彻底、进步的改革,就是遗体捐献。因为这意味着:一个人的个体生命完结之后仍然为活着的人们服务——“遗体捐献”有利于解剖科学和医学教学事业的发展,而与“遗体捐献”相关的“眼角膜捐献”则可以使得一部分失明的患者马上重见光明。对社会来说,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现在的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对个人来说,遗体捐献是一种高尚人格的体现,是一种对自身、对社会乃至对自然的一种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社会给予遗体捐献(包括眼角膜捐献)者崇高的敬意,是理所当然的。上海的医学院校在上解剖课前,教师学生要佩戴白花以示对遗体的尊重。

2011年12月13日,厦门市遗体与器官捐献文化馆开馆。副市长潘世建在现场填写了一份登记表,成为遗体捐献志愿者。普通公民中也有许多人,正确认识并且实践了遗体捐献,但在我们的知识分子中、共产党员中、高官中、医务工作者中,主动热情地参与的,依然凤毛麟角。还有这样的现象存在:家属甚至还要支付捐赠亲人遗体的运输费用。这样实在有悖天道人情!

遗体捐献的原则是自愿和无偿,我认为是正确的。“自愿”比较好理解,因为遗体捐赠者作为公民,有处理自己遗体的权利和意愿,本人不愿意,他人不可以强迫。“无偿”,道理上必须如此,因为遗体本身是一种人的肉体的“遗留物”,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如果有偿,就可能实际上演变成“买卖遗体和器官”的行为。

我国遗体捐献事业举步不畅乃至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普及科学、宣传教育、社会崇尚不力。尽管有的市民立下遗嘱或到红十字会登记备案,愿意捐献遗体,并留下子女的联系电话,但大多做子女的受“生要完肤,死要厚葬”的观念束缚,不顾老人生前遗愿,根本不通知红十字会前去办理遗体接受手续,而是自行按照传统的方式操办丧事。《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中只强调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不得阻挠遗体捐献;至于他们如果不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或者是阻挠了遗体的捐献应该怎么办,则没有明文规定。这是目前困扰市民遗体捐献,包括眼角膜捐献者的大难题。

遗体捐献,是利人、利众、利民族、利后人的高尚活动,理应蔚然成风。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长期努力,也一定能够与整个社会的文明前进步伐相协调而蔚然成风。遗体捐献,如果社会崇尚、科学普及不到位,广大公民的观念不解放,相关的捐献手续又繁杂和麻烦,特别是各级领导、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又不带头,那就一定会非常之难;反之,就不难。

遗体捐献应该成为文明社会的常态,可在中国还不易,唯物主义的信奉者和广大有觉悟的公民须作大努力。

我是遗体捐献(包括眼角膜捐献)长期而坚决的主张者。由于我患有心脏病,曾经向单位、部门、医院口头和书面表达了死后遗体捐献(包括眼角膜捐献)的意愿。今年5月,我办理了“志愿捐献遗体协议”等事项,并办理了相关的法律公证手续,为中国遗体捐献事业做了自己应做的事。(福建日报)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