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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捐精猝死该不该索赔?

www.fjnet.cn 2012-09-12 16:33  郭喜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一个人活着去做属于公益的捐精,但是去了就没有再回来的可能,这的确是一件悲剧性的结果。

好好的儿子没了,家长不可能无动于衷,不可能不问为什么就让具有博士学位的儿子就这样离开人世。这是人之常情,不管是是谁都会这么做。至于索赔400万多不多,那应该法院法官们依法办案的责任与义务。不是双方说了算的。

捐精子也能死人,这是个可怕的问题。如果有人听说这个新闻了,恐怕会吓得不敢再有这种念想。所以,无论是对于死者的生命的负责,还是对于今后如何开展捐精公益事业,都是不能绕过的坎。尤其是精子的受助者,不能失去社会最起码的道德与良心,不能因为钱把整个捐精的公益事业给毁了。如果为了躲避赔偿,为了赖着不赔偿,那么就不仅是死者家属的悲哀了,而是引起整个社会道德缺失的大问题。

据广州日报报道,去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生郑刚在该校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时猝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其父郑金龙将华中科技大学及其附属的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生殖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昨日,武汉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拒绝尸检,死者家属还认为校方在捐精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而校方律师则表示,郑刚的猝死与捐精无关,他们没有责任,一分钱都不会多赔。由于事发后没有及时做尸检,究竟郑刚死于何种疾病,这和捐精有多大关系,双方争执不休,但又谁也没有证据。想不到,公益捐精会成为生命的悲剧;想不到,人一死就什么也不是了。如果受助者只能接受人们的义务捐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这捐精公益事业还怎么进行下去,是不是就此要关门了?

法理上的事,必须依法从事,法院不能袖手旁观,法官更不能坐在审判席上高枕无忧,只听原告和被告唇枪舌剑,而自己没有法理主张。如果案子被争论不休的拖延着没有结果,也不是法院光彩的脸面。如果双方证据严重不足,就应依法判令其主要的一方依法举证,不能让有责任者逃避责任。否则就是法院判案不公。死者应当是弱者,理应得到法院依法的保护,让死者家属举证多有不公平。但是被告的举证还需受到第三方的监督,以防被告蓄意提供虚假证据。

正如原告律师王艳梅所述,生殖中心也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志愿者去捐精,就是和生殖中心形成了一个捐赠合同的关系,生殖中心应该保障志愿者捐精的安全。现在郑刚猝死在了取精室,生殖中心显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及时发现郑刚捐精异常,并及时抢救等,这些都没有。这不能不说是被告的责任缺失。

在法庭上,郑金龙坚称自己400万的赔偿并不是漫天要价。郑刚刚读博士,就被十堰市一所大型医院看中。郑金龙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10年12月1日,郑刚与十堰市太和医院签订的协议原件。上面写明,郑刚持外科硕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6800元,持外科博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1.28万元,每两年调级一次。所以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硕士生的收入加上博士生的收入,按最高20年计算,再加上父母抚养费、丧葬费,算下来就是400万元。不管原告索赔的金额400万元漫天要价,不管被告愿不愿意赔偿,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没有裁定权。依法裁定应该是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与义务。案件的判决公平与否完全在于法院和法官如何依法判决。

然而,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向被告索赔是正当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索赔没错。那么,错在哪里呢?值得人们深思。深思之一,公益的捐精事业还需要建立法律意义上的法制制度,已发完善公益捐精的程序,以及如何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和理赔的责任与义务,公益捐精不能只受助不承担责任与义务。深思之二,公益捐精是否应当有受助方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在捐助前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再捐助?这只是笔者的愚见,希望更多朋友参与讨论。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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